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7/9页)
汉儒崇尚“经明行修”,也确实不乏能集德行与学问于一身者,但德行与学问毕竟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不同的取人标准。在家族生活中恪守孝悌之德行,并不就等于经过研习而精通了儒家之经典,虽然经典中包含着对孝道的精致阐释。所以选官中是着重于“经明”还是着重于“行修”,居然也会出现矛盾。进一步说,从社会分化与理性化的角度看,德行、经术、文法与政略之间既然存在着实质差异,那么相应地发展出不同程序分别地加以检验,便是一种进步的表观。“举孝廉二百岁皆先孝行”之语,未免有虚张声势之嫌。西汉孝廉二十余例,或以经术举,或以吏能举,只有刘茂“以筋力致养,孝行著于乡里”,然而他又习《礼》,教授数百人,才得举孝廉。至东汉行“试职”、“累功”之法,一度更有“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事。所以孝廉之举“失设科之本意”,原不始于左雄改制。而左雄改制,也并非不及德行。《后汉纪·顺帝纪》:“诏郡国孝廉年四十已上,考德行,试其经奏。”是阳嘉新制原本也把“考德行”作为前提的。但经奏之试考察的是一项具体知识的水平,那么这一环节的制度化所导致的自身分量加重,就必然使德行要求的重要性为之减轻。
所以,东汉又别有“至孝”一科。据《后汉书·安帝纪》,永初五年举“至孝与众卓异者”;《桓帝纪》建和元年“诏大将军公卿郡国举至孝笃行之士各一人”,延熹九年“诏公卿校尉郡国举至孝”;《献帝纪》建安五年“诏三公举至孝二人,九卿校尉郡国守相各一人”。显然,这与孝廉一科渐失“设科之本意”有关,否则便无别设“至孝”科之必要。
阳嘉孝廉改制之后,胡广等人还从另一方面对之提出了非议。《后汉书·胡广传》:
盖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经学,郑、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显用,年乖强仕:终、贾扬声,亦在弱冠。汉承周秦,兼览殷夏,祖德师经,参杂霸轨,圣主贤臣,世以致理,贡举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刬戾旧章,便利未明,众心不厌……
阳嘉新制实行之后胡广曾坐谬举免黜,所以他对之加以全面抨击,或不无挟嫌之动机,但他之立论本身,却并非没有道理。例如所谓“选举因才,无拘定制”,反对过分“硬化”的程序压制人才,这一出发点原有其切中肯綮之处。由于人的能力的复杂性,考试确实只能检验其相当有限的方面。但是,此前孝廉之举依赖于举主的了解与观察,这种方法固然有着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为贤明的长官慧眼识英才、破格用人才提供了更大天地;然而仅仅依赖于此却有更大弊端。不但举主之识鉴好恶因人而异,而且是否徇私舞弊亦难以检防。政治清明之时,举主之了解观察尚可维持选官之正常实施,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后汉书·左周黄传论》曰:
汉初诏举贤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贡士之方也。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荣路既广,觖望难裁,自是窃名伪服,浸以流竞,权门贵仕,请谒繁兴。自左雄任事,限年试才,虽颇有不密,固亦因识时宜。而黄琼、胡广、张衡、崔瑗(7)之徒,泥滞旧方,互相诡驳。循名者屈其短,算实者挺其效。故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斯亦效实之征乎?
足见严格的考试程序,确实是保障选举公正的有效措施;阳嘉制不是“便利末明”,而是“便利甚明”。马端临亦称:
按此后汉初之事,当时之所谓孝廉必取其实行,稽诸乡评,誉望著者入选抡,而声称损者遭摈弃,故所举大概皆得其人。中叶以来,此意不存,往往多庸妄之流,以干请而得之,于是只得假试文之事以为革谬之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