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8/9页)
是马端临亦承认,“试文之事”是一种应时的“革谬之法”。“选举因才,无拘定制”之原则的适用性是有限度的,在政治腐败之时尤其无法贯彻。就是现代文官制度的产生,也是以腐败现象为直接刺激原因,以抑制腐败为直接目的的。
从胡广对汉家政治“祖德师经,参杂霸轨”的强调,可知他是“霸王道杂之”方针的维护者。他把“六奇之策”、“郑、阿之政”视为选官目的,偏重的是功能的标准。这在阳嘉以前,已有“试职”、“累功”之法加以保证。一般来说,“试职”也是一种文官考核方法,并且确实具有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但是这就要给候选人以职位、工作、时间甚至报酬,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制;而且,选择候选人中的哪一些参与“试职”,依然构成了一个悬而未决问题。所以,现代文官制度一般都把考试作为录用程序的第一环节。官僚制的理性行政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家行政,这就决定了与教育培训体制相结合的考试制度的必不可少。汉代的“试职”制,是以郡吏与朝官有别为基础的。但与学校体制直接结合的科举制的最终形成,也确实有其必然性。阳嘉新制的意义恰好在于,它在此前各种考试选官之法的基础之上,使此前以郡国举荐为中心环节的孝廉察举之中,出现了一个考试的新环节,从而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最终是“以文取人”而不是“以能取人”,在入仕环节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当然还有重大不同。阳嘉以前,孝廉举至中央即拜官,是“举士”即等于“举官”,举荐为中心环节;而科举制下士子自由报名应试,无赖于地方长官举荐。阳嘉新制下,孝廉之举有了两个环节,一为守相举荐,一为中央考试。郡国举荐并不能保证得官,如不能通过中央考试仍将黜落;但士人如不得举荐,则仍无考试之机会。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一。阳嘉新制下,郡国举荐对象主要来自州郡掾属;而科举制下,参试士子主要来自学校生员。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二。阳嘉新制是非竞争性的等额考试,如被举者都达到了标准,原则上一律录取;而科举制是竞争性的差额考试,初始之参试者远远超过最终录取者。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三。科举制程式严密复杂,而阳嘉新制则简单粗糙得多了。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四。就以上区别而言,徐天麟“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的说法并不确切。我们可以将之视为察举制到科举制之间的过渡形态。
汉代察举发展到顺帝阳嘉年间,并存于其内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这三种因素,都获得了制度化的发展。就支配帝国政府选官的“四科”而言,德行科“以德取人”,理论上兼取孝子廉吏而实际偏重孝子,依赖于举主对被举者道德行为与道德声望的了解;政略科“以能取人”,依赖于“授试以职”和“必累功劳”的实践检验;明经与明法科则一取儒生,一取文吏,依赖于“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试文”考试。同时从体制看察举又区分为不同层次或环节。士人在仕郡仕州之时,德行、经术、文法和政略都可能构成候选资格;举至中央后则以“试文”为主。这反映了一个多层次、多标准的选官格局,多种因素在发挥着作用。黄琼奏增“孝悌”及“能从政”为“四科”,也反映了这种多元性传统的影响。阳嘉新制实施之初,考试尚未成为决定环节,它在开始大致近乎一种辅助性检验,所以当时史籍很少涉及孝廉之考试、等第等情况,这说明它在时人心目中并不特别重要。但阳嘉新制,毕竟标志着一个重大变迁的开始。魏晋以下至南北朝,有关孝廉“射策甲科”、“策试上第”之类的记载就越来越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