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6/9页)
查《后汉书·蔡邕传》,无“孝廉杂揉,试之以文”八字,而此八字恰可证明其时孝廉须经考试。“试之以文”之“文”,应兼经术文法而言。又《华阳国志·先贤士女总赞》:
朱仓,字云卿,什邡人也……为郡功曹,每察孝廉,羞碌碌诣公府试,不就。
其时间不明,但应在阳嘉以后。又《三国志·魏书·华歆传》:
三府议: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
时在曹魏黄初之中,其议因华歆反对而罢。可知至此孝廉仍在试经。且从“三府议”以德行举则不当试经之论推测,似乎“孝悌”一科也是要试经的。至于“能从政者”一科,虽无直接材料,估计也要“试之以文”。总之,从左雄二科到黄琼“四科”,大致没有改变已经建立的考试制度。
五、“以文取人”
阳嘉新制的产生,标志着蕴含于察举制度之内的、与“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并存的另一种因素,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制度化。这就是通过对某种专门知识的程式化测验,来决定官员录用资格。对这一因素,我们可以称为“以文取人”。
考试取人的思想,很久就已有其萌芽。《礼记·王制》:“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孔颖达正义曰:“论,谓考其德行道艺;辨,谓考问得其定也。”知“论辨”已隐含考试之意。
“以文取人”之“文”,所指的就是某种专门知识。这种知识是通过系统的教育训练而获得的。阳嘉新制考试经术笺奏,面向儒生文吏。而“文”首先可指“文学”、“文艺”。《论语·先进》:“文学,子游、子夏”,指文献典籍。(用杨伯峻说)又《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有隐于文艺者”,指写作知识。同时“文”又可以指“文法”,如文吏之“文”。《论衡·谢短》:“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文”为律令故事簿书笺奏之类。前引蔡邕“孝廉杂揉,试之以文”语,即以阳嘉新制为“试文”之制。又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六“孝廉”条:
西都止从郡国奏举,未有试文之事;至东都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
他以为阳嘉行“试文”之法,孝廉科遂无异科举,虽嫌简单却不为无据。又《宋史·选举志》:
会张方平知贡举,言:文章之变与政通,今设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道艺积于中,英华发于外。然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
可见科举制之特点正是“以文取士”。阳嘉新制与科举制,考试内容虽异,考试之法则同,故徐氏将之联系起来加以认识。汉代察举,对儒生可因“德”而取,以“轨德立化”,对文吏可因“能”而取,以“优事理乱”。但儒生文吏所专长之知识分别为经术与文法,由此便又为考试选官方法的采用提供了可能,并最终导致了阳嘉考试之制。
但汉代察举制中的“以德取人”和“以能取人”因素,同样有其制度化的形式与悠久传统;阳嘉新制的出现改变了不同因素的相对地位与比重,这就难免遭到时人基于不同立场的反对。《后汉纪·顺帝纪》记张衡对策之辞:
自初举孝廉,迄今二百岁矣,皆先孝行,行有余力,始及文法。辛卯诏以能宣章句、〔结〕奏案为限,虽有至孝,犹不应科,此弃本而就末。曾子长于孝,然实鲁钝,文学不若游、夏,政事不若冉、季。今欲使一人兼之,苟外可观,内必有阙,则违选举孝廉之制矣!
张衡认为德行、文学、政事三个标准应先取德行,而阳嘉新制“宣章句、结奏案”的考试忽略了孝行,因而力加指责。甚至后人也不乏这种意见。《东汉会要》卷二六徐天麟称,孝廉实行“试文”之法之后,“则知当时虽以孝廉名科,而未尝责其孝行廉隅之实,是又失设科之本意也!”又《文献通考·选举七》马端临曰:“若孝廉则取其履行,而非资其议论也。今亦从而有试焉。则所谓孝廉者,若何而著之于篇乎!”“则知当时孝廉一科,滥吹特甚,于文墨小技尚未能精通,固无问其实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