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5/9页)

贤良对策有等第之分。如公孙弘对策,太常奏居下第,而武帝擢为第一;盖宽饶及鲁丕均策在高第。但除言事激烈而开罪权贵者之极少特例之外(如王莽时之申屠刚),似未见对策不中而不得除官者。

《说郛》三十五元人虞裕《谈撰》:“熙宁末,洛中有民耕于凤凰山下,获石碣,方广二尺余,乃妇人志其夫墓之文……文曰:汉进士曹禋墓志铭。君姓曹氏,名禋,字礼夫,世为洛阳人。二十八岁两策不举,卒于长安道中……”年代仅记有“丙子年三月十八日”。有人以此为西汉贤良赴长安对策不中之实例。(5)汉之察举确有称“举进士”者。《三国志·吴书·孙坚传》注引《续汉书》:“察孝廉,举进士。”但墓志铭自曹操禁碑后方行于世,西汉不见。又“君姓曹氏,名禋,字礼夫”语与汉碑不类。汉碑一般作“君讳某,字某”,无“君姓某氏,名某,字某”之句式。此类句式北魏后所见渐多。如北魏《司马景妻孟氏墓志铭》:“夫人姓孟,字敬训”;北魏《鲁孔子庙碑》:“君姓李,字仲碇”;犹无“氏”字。唐《浪踪先生元真子张志和碑铭》:“玄真子,姓张氏,本名龟龄。”故曹禋墓志铭虽曰“汉进士”,其间疑有阙误,仍不宜视为汉人。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九云:“汉举贤良,自董仲舒以来,皆对策三道……当时未有黜落法,对策者皆被选,但有高下耳。”贤良对策有求言之意,故虽有等第以崇优异,但劣者仍不黜落,以示言路广开之意。如东汉皇甫规对策,讥刺权贵梁冀,遂被贬为下第,但仍不黜落,拜为郎中。

至于史书之试,有极具体的考试内容,既然是“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是有殿最之别,取最而黜殿。尚书郎笺奏之试,“每一郎阙则试五人”,是录取与黜落之比例为一比四。

这样看来,汉代考试取官诸途之中,除对策之外皆有黜落之法;至于等第区别,则是共同采用的。阳嘉孝廉察举新制,亦有黜落。《后汉书·左雄传》记阳嘉二年施行察举新制,“于是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唯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东汉和帝以后,孝廉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一人,年举孝廉约228人。(6)而这次察举仅仅录取30余人,则黜落人数之多,可想而知。《左雄传》又曰:“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至少阳嘉至永熹这十余年中,孝廉考试黜落之法是严格执行了的。

四、黄琼“四科”

阳嘉新制实行不久,就发生了一些变化。《后汉书·黄琼传》:

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又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又覆之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琼复上言:“覆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覆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顺帝汉安二年,据阳嘉初年约十二三年。自此孝廉一科遂明确采用“四科”之原则了。这并不改变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的实质。但问题是,“孝悌”与“能从政者”二科是否也须经过经术笺奏之试,尚不得而知。但据黄琼“覆试之作,不宜改革”之语,那么考试之法应是保留下来了。《后汉书·循吏孟尝传》:

尝后策孝廉,举茂才,拜徐令。

举孝廉而称“策”,显然是经过策试的。其事约质、桓之间。又《后汉书·文苑高彪传》:

后郡举孝廉,试经第一。除郎中,校书东观。

事在灵帝之时。又《全后汉文》卷七十载蔡邕答诏问语:

宰府孝廉,士之高选,不可求以虚名,但当察其真伪,以加黜陟。近者每以辟召不慎,切责三公;孝廉杂揉,试之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