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14/24页)

16世纪晚期,局势略为稳定,轻赍银的大部分被分配用于北京周围仓场的管理开支。1579年,总督仓场尚书报告他管辖下的六个主要仓库所有开支预算为银218971两。大部分银两是用于大运河终点以外的短距离粮食运输。在同一上奏中他预料年终盈余的119088两轻赍银将上缴太仓库〔167〕。

(r)匠银

在宫廷中各个工厂、作坊工作的工匠包括木匠、铁匠、裁缝、皮革工,等等。根据帝国早期的规定,这些职责由登记为各个行业的匠户亲身无偿完成,这些人以此种方式来履行服役义务。其中有一些人要每年应役,其他人间隔期为二年、三年、四年或是五年。匠户应役于南京或北京,时间一般持续三个月。盘费由工匠自己提供。虽然政府不发给他们报酬,但却提供工食。

1562年以后,他们不必要亲身服役,而将匠役义务折成白银按年度交纳。根据1578年统计,整个帝国有匠户142486名〔168〕。他们的匠役折银称为“匠银”,由地方官员征收并解运到工部管理的节慎库。全部收入固定为银64117两。在有些地方,仅仅把这项税银并入到役银账目中,而不是从单个工匠那里征收,对于这一点,第三章已经论及(参见第三章第四节)。

两京之外的其他政府工厂也适用同样的办法,例如在易州烧炭的山厂和清江浦的造船厂(第二章第一节),但那些税银直接解送各个工厂并不经由工部的情况则是例外〔169〕。理论上,政府工厂的雇佣工人工钱是同由同一行业登记的匠户支付。

(s)芦课

芦课岁入25500两白银,由南京工部管理,加征于湖广、江西和南直隶长江沿岸农业土地之上。在15世纪,这项税收征收实物,芦苇用做燃料。到16世纪,税收折银,拥有河滩和岛屿荒地的人成为芦课纳税人。虽然芦课是田赋的一种变化形式,但是其面积与收入并没有与正赋合并。土地所有权含糊不清,既非私人土地,亦非公田。而且,由于地形变化,最初的亩数估量与16世纪晚期的情况并不一致。因为那时大片种植芦苇的土地已经改种水稻,因此普遍认为芦课纳税人的税率很低〔170〕。1597年,万历皇帝曾武断地命令其定额增加到200000两〔171〕。每个土地所有者的税额不可能突然之间增大8倍,因此知县很可能必须通过对现存收入的重新分配来交纳这笔税金〔172〕。

(t)四司料价

四司料价岁征银500000两,是工部管理的最大款项。征收遍及除广西、云南、贵州之外的省直各个地区(参见第三章第四节)。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工部被授权以“河工”和“助工”名义进一步征税。这两项征收最初被认为是非正规的税收。前者被认为是北方省份田赋的附加税,而后者是向现存的收入再加征一定的比例。

(u)马差

这一项目已经进行过详细论述(第三章第二节),这是由兵部管理的最大款项。1588年的报告估计收入大约为370000两〔173〕,而1629年岁征429537两〔174〕。

(v)班军折银(w)皂隶折银(x)驿传银

这三项征收,由兵部管理,在16世纪没有什么意义。前两项曾有增长的潜力。最后一项虽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却从未纳入总的账目之中。

京城防卫责任由来自山东和河南的士兵履行。理论上,他们在蒙古人最可能入侵的秋季和春季来京师加强防御。事实上,士兵们刚到京师就被分配去从事修建项目。有时也纳银代役。例如,在1540年,有46000名士兵没有至京应职,他们被命令每人交纳工价银1.2两。工价银总额达55200两〔175〕。到16世纪后期,纪律有所加强,但是折纳的工价银仍作为兵部账目中一项常规项目得以保留。皂隶从15世纪以后就不再要求亲身服役,而折色银被用作京城官员薪俸津贴(参见第二章第一节)。1487年的皂隶总数为7342人,到16世纪数量至少达到10000人〔176〕。每人每年以12两计算,岁入应该不少于120000两。然而,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直接分配给了官员。这一项目中惟一能够确实增加兵部收入的是空额官员俸给的节余,但这一项目变动较大,而且数额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