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13/24页)

(o)桩朋银

桩朋银起源于军士应当对借给他的武器装备承担财政责任的原则。边军士兵必须在15年时间里保持他们的马匹适合服役,如果一匹马在此之前死掉了,除非是在战斗中被射杀,否则骑手和他的军官应该按照马匹未有服役的剩余年数进行赔偿。因为单个士兵不可能有足够的资金赔补这种损失,军卫就要事先扣除他们的部分饷银以建立起偿债基金,更像是征收集体保险费。有时军官们也向这个基金捐献。到15世纪,这就逐步地发展为一种称为桩朋银的制度〔151〕。大约在1477年左右,这一制度得到官方承认,不久就规定了征收的固定比率〔152〕。1492年,一位御史报告说按照旧例骑兵每人每半年要出银0.3两〔153〕。

到了15世纪末,据说桩朋银管理不善,成为了高级军官的额外资金。1506年兵部获得皇帝允许,将其上缴常盈库,改由朝廷太仆寺控制,用来孳生马匹〔154〕。此后桩朋银变成了一种固定收入〔155〕。

16世纪,这项收入又有另外一个来源,即各个边镇推行的小规模团种计划〔156〕。这样中央政府收其所入,以保障供给。

桩朋银同兵部其他收入相混合,没有形成为独立的账目。1568年,山西行太仆寺透露出本岁所征桩朋银19060两〔157〕。如果其他边镇也征收相似的数额,总额应该在50000两之内。由于16世纪晚期边镇管理腐败日益严重,实际征收不可能达到预料水平。一个报告揭示了1595年在一些军队中骑兵仍然被要求赔补失额〔158〕。

(p)香税

香税经常记录在中央政府的账目之中,可能是因为这笔收入虽然不多却很稳定,有其价值。在这一税源中,经常提到的两个圣地是山东的泰山和湖广的太和山,名义是由礼部管理,由其负责那里寺观的维护与修缮。但实际上香税是由主持两处圣地的太监征收。在太和山,负责的太监授权驻守圣地的军官代为征收。

从当时的记载来看,两处每年来自于朝拜者的收益达到40000两白银。太和山的征收方式采用包税制,每年要解送白银“数千两”用于均州千户所折色俸粮。据说这个数额仅占税收总额的40%〔159〕。泰山香税的征收者,甚至将额度不定的香税解送给布政使司后,还要每年解送一定额度给户部的太仓库。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太仓库所入的泰山香税银高达20000两〔160〕。

第三节 役和土贡折色的现金收入

(q)轻赍银

役和土贡的折纳已有论及,这里无需再详细论述。从资金分配就可以看各个政府机构是如何存留他们最初收入的:最初以实物输纳,然后将其转入不同的现金账目之中。这种部门税收管理制度一直贯穿于整个明代。

除了田赋正额和役的折色部分外,户部掌管另一个重要项目是“轻赍银”。“轻赍”的字面意思是“容易地移交”。指定作为漕粮的那部分田赋要加征很重的路费米耗,部分是为支付运费。15世纪早期,加耗与正赋一样是征收本色。从1477年起,部分耗米折银交纳,全部漕粮耗米折银为450000两,用做运输者的口粮与配给〔161〕。这种安排的目的是使税粮装载、移交容易,货物也容易到达目的地。但是轻赍银并不是由纳税者直接交给运军,而是由各州县征收,一并解送淮安(淮安是粮船必经之地),再由漕运总督将其分配给运军。实行这种办法可能有几个原因。如果军士直接从纳税人手中接受银两,他们可能会对银两的重量与成色提出异议,也可能在需要之前受到诱惑而花掉银钱。另一方面,在淮安移交银两也会促使粮船早到淮安。

但这种办法的实际结果仅仅是方便了政府挪用这笔资金用于其他目的。到16世纪早期,这笔现金开始不再发给运军。对于其起因还不清楚。官方的解释是因为大运河那时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粮船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洪闸,这样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于河道的维护〔162〕。但实际上这笔资金多被挪用、盗用。1511至1512年的一份个人的记述显示出许多管理粮船的高级军官将轻赍银装入腰包而归罪于士兵,北京一些权贵也卷入了这一丑行。由于受到调查的威胁,一位心虚的军官向政府交出了一些收入,宣称这是羡余。其他人也加以效仿。不久移交现金给太仓库变成正式的做法〔163〕。1522年,漕运总兵官代表士兵恳求一如从前一样分配轻赍银,但因为政府将这笔资金用作它处已经成为了一种常例,所以户部拒绝了这个要求〔164〕。整个16世纪,一般的做法是将轻赍银的70%上交给政府,余额分配给士兵〔165〕。1558年,军事开支大增,半数的轻赍银上缴太仓库〔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