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罗杰疑案(第24/28页)

杜宾的假设依然继续:“那么,如果凶手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匪徒,他们又会怎么处理现场的犯罪证据呢?假如一个人是从来没有杀过人的,那么当他们好几个人聚集在一起的时候,他的胆子不但不会变小反而会比以往更大一些,这时的人往往无所顾忌肆无忌惮地为非作歹。因为人多,他们中每个人都不会像独自杀人者那样会感到害怕、会恐惧、会紧张和不安。如果这群歹徒中确实有一个人根本没有考虑处理现场遗留的问题,那么他们中还有第二个人、第三个人,甚至第四个人,这么多人必然会有人想到处理现场这一点,至少这种可能性要比独自杀人者的可能性更高。另外,多个人的时候,其处理现场是可以分工的,有人处理尸体,有人处理物证,有人处理痕迹,或许一次性就能把现场所有的秘密掩盖,这和凶手是一个人的情况是十分不同的。”

杜宾进一步认真分析了凶手是如何处理尸体的:“那么,凶手应该怎样将尸体运走呢?不知你还记不记得死者的尸体被发现时,她身上洋装的特征?‘其中外部洋装部分,有一条从裙子下摆撕扯到了腰部的大约三十厘米宽的布条,但是没有被完全撕断。布条被环绕被害人腰部三圈并在其背部打了一个特殊式样的固定结扣。’凶手用布条临时打成的这个绳结,很明显就是为了搬运尸体用的。但是如果凶手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那么在处理尸体的时候他们还会用这么复杂的搬运方法吗?如果凶手是三个人或者四个人,他们只要合作将尸体抬走就可以了,还用那么麻烦地用布条打一个结?所以,从凶手搬运尸体的手法来看,也能说明凶手很可能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另外还有一点,即报纸上说到的灌木林与河岸之间的篱笆也是倒塌的,而且报纸推论说这是因为有重物被拖行过留下的痕迹,如果凶手是好几个人,是不应该出现这种因为搬运尸体而将篱笆弄倒的情况的,因为这无疑又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线索。他们只要将尸体往上一抬,篱笆就会安然无恙,不留下任何痕迹。而且若是凶手人数足够——超过两个人就行——他们完全可以将尸体抬到准备弃尸地点的附近,何必要拖着尸体呢?这不是留下更多的破案线索吗?还有,在《商报》上还对尸体身上的布条特征有过报道,关于布条的事我也有过分析了,但是我们可以再回过头来看看报纸上的说法:‘现在的发现中还包括一条从可怜女孩的洋装内部衬裙上撕下的长约两英尺(六十厘米)、宽约一英尺(三十厘米)的布条,它被绕过女孩头部后方,并在其下巴处打了一个结,这好像是要防止女孩大声呼喊而专门进行的。或许凶手是一个不习惯随身携带手帕的人,不然他完全可以用手帕将女孩的嘴捂住,何必这么费事?’”

杜宾说:“我已经说过,如今就算是一个小混混也基本上是随身有一块手帕的,不过,我要说的不是这个。我是想说,报纸上以为凶手将布条打结实际上是要防止被害人大声呼喊。我们可以这么想,如果只是为了把玛丽的嘴巴塞住,那么完全可以用在灌木林中发现的那块手帕,除此之外也可以用其他的方法阻止玛丽可能的喊叫,也就是说,布条应该是有别的用处。而这一点在警方的调查报告中交代得很含糊,并且和《商报》的观点有着很大的不同。在警方的调查报告的验尸证词中,他们说一条衬裙布条被系在尸体的颈部并且是松垮地缠着,但是是一个死结。这条布条有大约十八英寸,约四十五厘米宽,这样的宽度即便只是块非常薄的棉质布,如果拧起来仍然是非常结实的一条带子,而这条布带又是缠在了死者的颈部。因此,我的推论是,这个单独作案的凶手在杀完人之后,开始是费力地搬着尸体准备到河中弃尸,不管他是从灌木林还是从其他地方往河边去,总之他是从案发现场开始其弃尸之路的。但是在走了一段之后,或许因为尸体太重,让他太费力气,于是他又改成了拖着尸体到弃尸地点,因为这样可能要轻松一点,而且这一点在报纸报道的内容中也涉及了,即灌木林处发现了重物拖行的痕迹。那么怎么拖呢?当然是在尸体的一端拴上一条绳子之类的东西。最好的位置就是颈部,因为头部的阻碍可以不让绳子脱落。但是凶手并没有准备绳子,那么怎么办呢?或许可以用手帕,可是凶手似乎没有带手帕;也可以用玛丽的手帕,可是玛丽的手帕已经被落在了树林中的某个地方——这是以树林为案发现场的假设;如果再回去取手帕,这会太浪费时间。在尸体腰部有一条绑着的布条,可是这条布条显然是被凶手弃用了,因为它在尸体身上缠了好几圈,并且还打着一个结,也可能是因为这条布条还没有从洋装上扯下来。总之,凶手选来选去,发现从洋装内部衬裙中重新扯下一条布条是最简单的办法。于是,他亲自动手从内部衬裙中扯下了一条宽布条,并将这一布条缠绕在死者的脖子上,用这个办法将尸体拖到了河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