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拉:出走或归来(第7/14页)
何谓人权?
法国《人权宣言》公称:“这些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及对压迫的反抗。”古典自由主义者洛克强调“革命的人权”,亦指出其中可能包括“制造动乱的权利”。人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按照卢梭创立的人民主权理论,政府一旦失去它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人民就有权力推翻它!
正是蒋介石汪精卫取决于武力进行血腥清党之后,胡适倡言曰:“所以我们为国家民族的前途计,无论党内或党外的人,都应该平心静气考虑一条最底限度的共同信仰,......既是汪蒋俩先生感电提出的‘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的坦坦大路。”在这里,胡适明显参与了党国政府的政治欺骗。 1934年,在有关新式独裁(相当于“新权威主义”)之争中,胡适又倡言曰:“政府应该明令中央与各省的司法机关从速组织委员会来清理全国的政治犯,结束一切证据不充分的条件,释放一切因思想或言论犯罪的拘囚;并且应该明令一切党政机关不得因思想言论而逮捕拘禁人民。”“他们(按,指‘因思想言论而受逮捕拘禁的青年人’)的新闻有错误,政府可以命令他们更正;言论有失当,政府与党部可以驳正。......”
胡适以及以胡适为代表的新月社批评家的言论算什么言论呢?鲁迅给了一个很恰切的说法,即《红楼梦》贾府里的焦大式言论。“焦大的骂,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要贾府好,不过说主奴如此,贾府就耍弄不下去了。”即使对党国有一点微词,也无非“挥泪以维持治安”,“所要的却不过是‘思想自由’,想想而已,决不实现的思想。”
一个反动的政府,连像胡适一流的最温和的批评一一鲁迅称之为“好药料主义”一一也不能优容。结果,新月书店被查,伙计被捕,仍用鲁迅的比方,即等于焦大被塞了一嘴马粪。这时,罗隆基复引西洋的经典与事例,为了论证,争辩,要求“政府守法”。“法”为政府所订,何“守”之有?不指政府存在之荒谬,乃指政府所属执法者越职侵权,正是罗隆基本人之所谓“顾小失大”。所谓“大”者,当是对政府现行统治的挑战。舍此而讨论如何“保障人民权利”,“达到法制目的”,倘非欺世,便属空谈。
中国第一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独自一一
胡适:“我终自信我在政府外边能为国家效力之处,似比参加政府更多。我所以想保存这一点独立的地位,决不是图一点虚名,也决不是爱惜羽毛,实在是想要养成一个无偏无党之身,有时当紧要的关头上,或可为国家说几句有力的公道话。……以此之故,我很盼望先生(按,为汪精卫)容许我留在政府之外,为国家做一个诤臣,为政府做一个谏友。”
傅斯年:“我拥护政府,不是拥护这般人(按,指孔、宋家族)的既得利益,所以我誓死要和这些败类搏斗,才能真正帮助政府。”
蒋廷黻:“我们应该积极拥护中央。中央有错,我们应设法纠正;不能纠正的话,我们还是拥护中央,因为它是中央。”
丁文江:“新式的独裁如果能够发生,也许还可以保存我们的独立。”......
胡适晚年曾为《自由中国》杂志写下《容忍与自由》一文,称引康乃尔大学史学家布尔的话:“我年纪越大,越感觉到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他认为,能够容忍“异己”是难得的,说:“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
容忍,在这里并非指共存的客观实在,而是代表了一种中庸退让与苟且因循的主观态度。
容忍是批判精神的反动。
容忍也即宽容。倘要借用意义相近的外来术语,便有所谓“费厄泼赖”。有关费厄泼赖应该实行的主张,二十年代曾经有过;到了八十年代,竟会留声机一般重现,简直丝纹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