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拉:出走或归来(第6/14页)

当社会主义被制度化以后,个人主义这颗坚硬的砂粒,很快就被运动着的磨床粉碎了。

密尔在《论自由》中写道:文明生活的核心问题,是政府的政治权力与被管理者的自由之间的关系。

现代国家是从一种权力主义制度的基础开始的。而自由主义,最初则作为制度的抗议和批判出现。霍布豪斯通过对自由思想史的考察,指出自由主义在一个长时期内,它在消除自上而下的压力,砸烂桎梏,清扫障碍等方面的作用是主要的。他认为,产生自由主义的环境,足以说明批判性和破坏性的工作何以占主要地位,而无需由此推断缺乏最终的重建力。

但是,许多自由主义者是回避破坏的。

从密尔到伯林,如果自由主义真的如他们所理解的那样,指称的是自主性,那么他是同个人主义必然地连在一起的。但是,也有自由主义者对个人主义加以怀疑和拒斥的,甚至如托克维尔。他认为,个人主义属于民主的血统,只要具有平等的社会环境,就有发展起来的危险。个人主义一旦发展起来,将会给国家政治权力的无限扩张提供了场地和机会。在他看来,只有美国是一个例外。因为在美国那里,有着自由的组织和制度,以及双极的公民责任和权利,所以能够避免个人主义的破坏性后果:不是用强制,而是用自由征服了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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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运动有三个代表性人物:陈独秀,胡适,鲁迅。

胡适一生都在反复申说自由主义。而鲁迅,是从来未曾公开标榜过什么主义,惟在私信中,自述有“个人无治主义”思想,但从来不曾提及自由主义。他翻译过一篇题为《说自由主义》的文章,但随即声明这并非是他看重的文字,只是为了尊重作者,顾及原书的全貌而已。他表示说:“我自己,倒以为瞿提所说,自由和平等不能并求,也不能并得的话,更有见地,所以人们只得先取其一的。”

陈独秀也曾一度鼓吹个性和自由。然而不久,个性融涵于党派性;在一个组织之内,多次论及党内民主,殊属难得,但所争已是另一种自由了。

无须回溯启蒙时期,即使在国难当头的时刻,鲁迅仍然把争取中的最紧迫的自由定位为“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里的言论,则主要是指反对政府的言论,违背法律的言论,是一种异质的声音。

个人观念,与孤傲的气质,多疑而又固执的性格相结合,形成为鲁迅的强韧不拔的独立人格。他一无所有,惟靠人格的力量,“改造世界的思想”,对抗种种迫害;不但无视于政府的通缉,文氓的攻击,书报审查官的禁令,而且蔑视“革命营垒”内部的“元帅”的指示,和“实际解决”的威吓。他的灵魂犹如一面战旗,弹痕累累,百孔千疮,然而始终屹立在原处,代表着一个民族的精神的高度。

在鲁迅那里,个人主义与人道主义纠缠在一起,而互为背景。由于人道主义的存在,任何过激的个人主义行动都不至于使个人脱离社会;个人主义的拒绝融化的力量,则又使人道主义免于沦为大众的工具,不失自我的立场。

不是思维的辩证法,而是生命的辩证法。

鲁迅说:“旧的和新的,往往有极其相同之点一一如:个人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往往都反对资产阶级,保守者和改革者往往都主张为人生的艺术,都讳言黑暗,棒喝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都厌恶人道主义等......”

胡适与新月社批评家于1929年发起的“人权”运动,是以承认国民党政府的“懵主政治”为前提的。关于这样一个政府,第一,它是从“清党”运动的血泊中上浮起来的,明显是反动的,野蛮的政府。二,它不是在共和原则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的,是根本不合法的政府;三,从建制的情况看, 它是赤裸裸的一党专政,以党代政,党在国上的独裁政府。 中国的“自由主义者”竟指望这样的政府改善人权,实行法治,岂非滑天下之大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