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不同的作者处理道德实务规则的方式(第10/11页)

[29]译注:Augustus Caesar(63BC-14AD), Julius Caesar的侄孙,罗马的第一个皇帝(27BC-14AD)。

[30]译注:Diogenes Laertius,公元第三世纪希腊的传记作家。

[31]译注:Lucian(115-180AD以后),叙利亚出生的希腊讽刺作家和诡辩家。

[32]译注:Lactantius(245-325AD),北非出生的基督教神学家。

[33]译注:Marcus Atilius Regulus,公元前265年至256年的罗马执政官,于公元前255年,即第1次布匿战争(the Punic War)期间(264-241BC)为迦太基人所俘。当他被迦太基人派遣回罗马谈和时,反而主张战争,但信守他的承诺,返回迦太基,在那里,根据非常可疑的传说,他因为守信返回而被拷打折磨致死。

[34]译注:Marcus Porcius Cato Uticensis(65-46BC),罗马政治家、军人与斯多葛派哲学家。

[35]译注:Jean Fran ois Paul de Gondi, Cardinal de Retz(1614-1679),法国神学家。在本书第1篇第3章第2节,第3篇第6节,以及第6篇第2章第3节,曾经提过。

[36]译注:Seneca(4BC-AD65),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及悲剧作者。

[37]译注:Pliny the Younger(62-113AD),罗马政治家和作者。

[38]译注:即Marcus Aurelius(121-180AD),公元161-180 年的罗马皇帝,Antoninus 是他登基时自加的名号,是著名的斯多葛派哲学家。

[39]译注:爱比克泰德(Epictetus)原本是尼禄(Nero,公元54至68年的罗马皇帝)和德米雄(Domitian,公元81至96年的罗马皇帝)的秘书义巴弗利蒂图斯(Epaphriditus)的奴隶,义巴弗利蒂图斯后来解放了这位未来的斯多葛学派大师。德米雄于公元89年把这位大师逐出罗马,爱比克泰德从此待在尼科波利斯直到老死。爱琴海中的盖尔若岛(今名Nisos)当时是罗马的一个流放罪犯的处所。

[40]译注:指前述的安东尼纳斯(Antoninus)。

[41]译注:所谓希克洛普斯城(the city of Cecrops)指雅典。

[42]译注:Alexander Pope(1688-1744),英国诗人,以讽刺性的史诗The Dunciad(有人译为《笨伯记》或《群愚史诗》)闻名于世。此处之引文出自Pope 的Essay on Man 。参见本书第119页注③。

[43]译注:这部门是指每个人本人能力所及的范围而言。

[44]译注:Cleanthes(331-232BC),斯多葛学派的第二代首领(262-232BC)。

[45]译注:Chrysippus(280-207BC),斯多葛学派的第三代首领(233-207BC)。

[46]译注:拉丁文officia是英文office的字源,有职务、服务、帮助的意思。

[47]译注:拉丁文convenientia是英文convenience和convene的字源,有适切的服务或帮助的意思。

[48]译注:Cicero, De Officiis.

[49]译注:Marcus Brutus(85-42BC), Julius Caesar 最著名的刺客。

[50]译注:Samuel Clarke(1675-1729),参见第264页注②。

[51]译注:William Wollaston(1660-1724), Religion of Nature Delineated(1722)一书的作者。

[52]译注:Anthony Ashley Cooper, 3rd Earl of Shaftesbury(1671-1713), Inquiry Concerning Virtue(1699)一书的作者。

[53]译注:Aristippus of Cyrene(435-355BC),苏格拉底的门徒,后来建立昔兰尼(Cyrenaic)哲学门派,厉行并鼓吹“享乐主义”(Hedonism)。

[54]译注:Augustus Caesar(63BC-AD14)。

[55]译注:Ralph Cudworth(1617-1688),英国神学家。

[56]译注:Henry More(1614-1687),英国神学家。

[57]译注:John Smith(1618-1652),英国神学家。

[58]译注:Francis Hutcheson(1694-1746)。本书作者大学时期的老师。参见本书第7篇第1章。

[59]译注:参见本书第1篇第2章第4节。

[60]译注:作者的好友David Hume 主张这种道德理论。参见本书第4篇第2节第3至5段。

[61]译注:Bernard de Mandeville(1670-1733),荷兰出生的医生,后来移居英国,The Fable of the Bees, or Private Vices, Public Benefits一书的作者。

[62]有兴趣深究的读者,或可参阅David Hume, Enquirie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ppendix II of Self-L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