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不同的作者处理道德实务规则的方式(第11/11页)
[63]原作注:The Fable of the Bees, or Private Vices, Public Benefits。
[64]译注:今之所谓自然科学(natural science)在18世纪时被人称为自然哲学(natural philosophy)。
[65]译注:Rene Descartes(1596-1650),法国哲学家与数学家。
[66]译注: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哲学家。
[67]原作注:包括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德国哲学家)和Bernard de Mandeville。
[68]译注:参见本书第4篇第2节第1和第2段。
[69]译注:参见本书第4篇第1节第2段。
[70]译注:参见本书第6篇第3章第30段。
[71]译注:Ralph Cudworth(1617-1688),英国神学家,见其所作的Immutable Morality第1篇第1章。
[72]原作注:Francis Hutcheson, Treatise of the Passions.
[73]译注: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
[74]原作注:Illustrations upon the Moral Sense, sect. I. p. 237, et seq. third edition.
[75]译注:参见本节第9至第10段。
[76]译注:关于这一点,请参考本书第3篇第4和第5节。
[77]译注:参见本书第4篇第2节。
[78]译注:在作者眼中,言教与规劝似乎不是培养美德的主要方法。参见本书第3篇第3节第21段、第36和第37段。
[79]译注: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德国哲学家。
[80]译注:Jean Barbeyrac,法国哲学家,将Pufendorf 的著作翻译成法文。
[81]译注:参见本书第2篇第3章第3节第4至5段。
[82]译注:指柏拉图的Laws,以及西塞罗的De Legibus。
[83]译注:关于公共政策的法律,请参见本书第2篇第2章第3节第11段所举的战时卫兵的例子。笼统地说,所谓公共政策的法律,不是本于正义(justice)的原则,而是本于权宜或方便(expediency)的原则,所制定的法律,旨在促进国家的财富、权力与繁荣。
[84]译注: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现代国际法的鼻祖。
[85]译注:作者的这个承诺,有一部分,至少就涉及公共政策、公共收入与军备国防的那一部分来说,已在他的另一本巨著《国富论》实现。剩下有关正义或法理学的那一部分,作者在世时可惜来不及完成,他在这方面的努力,目前仅有他的学生在课堂上所作的笔记(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流传于世可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