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1926年补充(第9/17页)
另外,作为轰炸机,其武器特征还需注意的是:
武器:轰炸机最重要的武器是用来攻击地面的炸弹,轰炸机与战斗机的不同就在于战斗机的武器与轰炸机的炸弹的重量不同。
由此,我认为应该有一种既适于空中作战,又能进行地面轰炸的飞机,简单起见,我称之为“战斗轰炸机”[2]。这种飞机满足活动半径、速度和防护装甲的要求,但它的武器应该既可以进行空战,又能攻击地面。如果用W表示满足其他三项特性后可以用于武器的重量,一支独立空军拥有C架战斗机和B架轰炸机,那么它的空战能力将为CW,轰炸能力将为B(W-w),w代表轰炸机用于防御的武器重量。但如果独立空军全部由战斗轰炸机组成,则飞机数将为C+B,空战武器的重量将为W(C+B)或CW+BW。如果现在每架飞机上两种武器(用于空战和用于攻击地面)都是按比例分配的,那么可以用于对地攻击的武器总量将为BW。换句话说,这支独立空军在空战能力上和另一支相同,但由于它没有自卫武器,在对地面的攻击能力上将略占优势。
我们还要看到另一点:一支独立空军的飞机分为战斗机和轰炸机,在遇到敌人时错开时间行动。首先进行空战攻克敌人的抗击,然后对敌人的地面目标进行轰炸。这样起初阶段只有战斗机参加作战,第二阶段由轰炸机作战。同样,机枪手在第一阶段活动,轰炸手在第二阶段活动。
反过来说,假设独立空军由纯轰炸机编队组成的话,全部人员和武器就可以同时活动,首先进行空战,然后对地面发起攻击。也就是说,同一人既可以当枪手也可以当轰炸手,而节省下来的人员重量就可以用来增强独立空军整体的火力。
除此之外,由轰炸机和战斗机组成的独立空军在遇到敌人时,必须由它的战斗机作战,因为战斗机在交战时必须尽全力保护轰炸机,这样战斗机就失去了行动自由。如果空军全部由轰炸战斗机组成,那么全部飞机都能投入战斗,就有充分的活动自由。因此,从各方面看,独立空军最好全部由既能对空中作战又能对地面进攻的飞机组成。
在航天技术方面我们还可以更进步,飞机的这些特性至少有一部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一架飞机的总重量虽然是不变的,但是活动半径、防护装甲和武器,却又可以转化成运输力,其中任何一项的重量就可以用减少另一项或另几项的重量而得到增加。按飞机用途不同而进行某种变更,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因此,如果能在研制战斗机时考虑到这些细节,便可使这些特性得以相互转化。
假设独立空军的活动半径很短,就需要增加兵器重量,减少相应的燃料。相反,如果活动目的地较基地距离大,那么就需要减少防护装甲甚至是武器,因为一旦夺得了制空权,就不会再有空中战争,也就不再需要大量的防护装甲和空中防卫武器了。在制造战斗轰炸机时就要考虑减小或取消这种两装备的重量,用来增加飞机的活动半径和对地面目标的轰炸能力。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战斗轰炸机的这些特性最好可以随时增强或减弱。
我们已确定了战斗轰炸机的全部基本性能,制造这种飞机就留给技术专家和飞机制造师,他们要最大限度满足所要求的条件。如果要满足全部要求,这种飞机肯定是重型、多发动机和速度中等的飞机。既然独立空军的队伍既要在陆上活动,又要在海上活动,那么这种战斗轰炸机就是水陆两用的飞机。如果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水平,那么独立空军就应该由水上飞机和陆上飞机组成,并且两者具有相同的性能。目前的技术已经可以制造在出一定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的飞机,今后的发展肯定会使这种战斗轰炸机的效能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