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29/45页)
联邦制度允许且有利于法律的多样性,其能够处理各种细节问题,这是极好的;但它往往反对一般法律的一致性,这是极糟的。]
在美利坚合众国,有一个事实令人羡慕地促进了联邦政府的建设。各州不仅具有大致相同的利益、相同的起源和语言,而且具有同样的文明程度,这几乎总是使它们的联合成为易事。我不知道是否存在这样的欧洲国家,无论其面积多小,其不同地区之间的同质性都高于面积相当于大半个欧洲的美国。
缅因州与佐治亚州相距约400里格。然而,缅因州与佐治亚州之间存在的文明差异却小于诺曼底与布列塔尼之间的文明差异。因此,位于一个庞大帝国的两端的缅因州和佐治亚州比仅有一河之隔的诺曼底和布列塔尼更容易自然地组成联邦。
虽然有一个民族的风俗和习惯为美国的立法者提供的这些时机,加上国家的地理位置所带来的某些优越性,但联邦制度的建立和维系主要归因于国家的地理位置。[113]
[尽管障碍重重,但我仍然认为在一个庞大的帝国之中,相较于挣扎着应付外敌的优势而言,联邦政府更适合于维持内部和平并且更有利于社会福祉的和平发展。
联邦制国家很难维持会使许多人无力忍受联邦政府的大型战争。]
在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生活的所有事件中,最重要的是战争。在战争之中,一个国家的人民要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与外敌抗争。它为了国家的生存而战。
如果问题仅在于维持国家内部的和平和促进国家繁荣,那么只要政府掌握行政管理技巧、被统治者具有理性、人民大都对他们的国家拥有自然的依恋之情,就足够了。但是当一个国家掀起一场大战争,公民必须为之付出大量的、痛苦的牺牲。如果有人认为大多数人能够服从这样的社会需求,那是他几乎不了解人性。[战争的必要性是众所周知的,但人类思维的自然倾向是拒绝接受其先前接纳的原则所带来的令人困扰的后果。因此,一旦战争原则被接纳,权威当局要能够迫使个人承受战争必定会带来的结果。]
因而得出的结论是,凡是发动大型战争的国家大都身不由己地增强政府的力量。那些未能成功赢得战争的国家便被征服。一场长期的战争通常会给国家带来以下两种可悲的结局:不是因失败而走向毁灭,就是因胜利而走向专制。
[欧洲存在这样的伟大国家,如果战争爆发,它的社会力量[v:政府力量]以这样一种方式集中,战争的鼓声将整个国家聚集在一起。可以这么说,就像一个村庄的居民聚集在它的领导人周围那样。这个国家除了具备勇气之外,必定还拥有能够战胜别国的巨大优势;因此,我们几次看见这样的国家通过武力主宰整个欧洲。
事实上,要让国家为了战争牺牲大量人力和金钱,并将国家所有的力量在特定的时间集中于某一个地方,没有什么比完整的主权更能够做到这一点。
但是,我已经说过,联邦制度无法避免的弊端是主权的划分。在联邦制度中,不仅不存在行政集权或是任何与之类似的制度,而且仅存的政府集权也是很不完整的。当联邦制国家要抵御存在政府集权的国家的进攻时,那总是导致它软弱无能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美国的联邦宪法中……[参阅下文。——编者注]
因此,一般来说,政府的弱点在战争期间暴露得最明显、最危险,而且我已经说过联邦政府固有的缺陷在于其过于软弱。
在联邦制度中,不仅没有行政集权或任何与之类似的制度,而且仅存的政府集权也是不完整的。当这样的国家同拥有完整的政府集权的国家交战时,这往往是导致它软弱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