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9/45页)
没有一个国家创建了像美国那样强大的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和平与存在取决于七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当你在审视了最高法院的组织细节之后再全面思考它被赋予的所有职权,你不难发现其他任何国家从未创建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
美国的最高法院的地位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不管是从它的权力的本质来说,还是从它管辖的受审人的种类来说。
在欧洲的所有文明国家中,政府总是反对将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交给一般司法机关处理。政府越专制,这种反对情绪越强大。相反,随着自由的提升,法院的职权范围总是在扩大;但是,尚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想过一切司法问题无论起因如何,都应当交由执行普通法的法官处理。
在美国,这种理论被付诸实践。美国的最高法院是唯一的国家法院。
它负责解释法律和条约;关于海上贸易的问题和涉及国际法的问题,均属于它的权限范围。你甚至可以说,尽管它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是它的职权几乎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联邦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职责是调节政府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本国与外国的关系,公民之间的所有关系几乎都在各州主权的管辖范围之内。
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重要,除了第一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欧洲各国,法院只能审理个人之间的案件,但你可以说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审理州的主权。当法庭监守登上法院的台阶宣布“纽约州控告俄亥俄州”的时候,你会感到这不是普通的法庭。而当你想到一方当事人代表一百万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代表两百万人的时候,你会惊讶于七位法官的责任何其重大,因为他们的判决会使如此众多的同胞或喜或悲。
七名联邦法官手中掌握的是联邦的和平、繁荣和本质。没有他们,宪法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依靠他们,行政权能够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机构也能够使自己免受行政权的攻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各州依靠他们拒绝联邦的过分主张;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对抗私人利益;保守主义精神依靠他们抵抗民主主义的不稳定性。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一种与舆论密切相关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无所不能;一旦人民蔑视法律,他们就一事无成。目前,舆论的力量是最难驾驭的力量,因为我们无法准确地认识到它的界限。而无论在界限内还是在界限外,它的危险性都是相当的。
因此,联邦法官不仅必须是品行良好、博学多才、刚强不阿的公民,具有所有行政官员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政治家;他们必须知道如何判断时代的精神,如何勇敢面对可以克服的困难,当眼前的威胁可能卷走联邦主权和法律的尊严的时候,他们能够力挽狂澜。
总统可能犯错而不致令州蒙受损失,因为总统只拥有有限的职权。国会可能误入歧途而不至于使联邦瓦解,因为国会之上还有选举机构,其可以通过改选国会成员来改变国会的面貌。
但是,如果最高法院由鲁莽或者腐败的人组成,那么联邦恐怕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或是内战。
但是千万不要弄错;这种危险的根源并不在于法院的构造,而在于联邦政府的本质。我们已经知道其他国家并不像联邦制国家这样需要构建强大的司法权,因为其他国家的个人在与社会体作斗争的时候,无法处于较强或者较好的处境来抵抗政府使用的物质力量。
不过,一个政权越需要强大,它就越需要扩大和独立。而一个政权越广泛、越独立,它就越容易因滥用职权而造成危险。因此,这种弊端的根源不在于这种政权的根本组织,而在于需要这种政权的国家的根本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