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21/45页)

权力的这种集中,既有害于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又为多数的专制奠定了基础。

州的立法者们通常屈服于这些民主本能,而联邦的立法者们则总是勇敢地与这些民主本能作斗争。

在各州,掌握行政权的行政长官在表面上与立法机构平起平坐,但事实上,他们只是立法机关的意志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动工具。他的力量来自何处呢?来自任职期限吗?一般来说,他的任期只有一年。来自他的特权吗?可以说他没有任何特权。立法机构可以将它制定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由其内部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处理,由此削弱行政长官的权力。如果立法机构愿意,它还可以通过剥夺行政长官的薪酬而使其处于被罢免的状态。

联邦宪法将行政权的所有权力和责任集中于一个人即总统手中。它规定总统的任期为四年;它向总统保证在他任职期间不扣发他的薪酬;它为他组建了一群拥护者,并用限制否决权武装他。简而言之,宪法在详细规定了行政权的范围之后,又尽可能地使行政权在这个范围内享有强大而独立的地位。

各州的司法权在各州的宪法中是最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

但是,在所有州中,立法机构保留了规定法官薪酬的权力,这必然使法官受到立法机构的直接影响。

在某些州中,法官只是临时任命的,这再次剥夺了法官的很大部分权力和自由。

在另一些州中,立法权和司法权完全混为一体。例如,纽约州的参议院作为该州的最高法庭负责审理某些案件。

相反,联邦宪法仔细地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完全分开。另外,它通过宣布法官的薪酬是固定不变的且法官的职位是不得变更的,使法官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

这些差异带来的实际后果是很容易察觉的。对所有细心的观察家来说非常明确的是,联邦的政务比任何一个州的政务都处理得更好。

联邦政府采取的行动比各州政府的更公正、更稳妥。它的观点更明智,它的计划设计得更持久、更合理,它的措施执行得更坚定、更严格。

只用几句话就能够概括本章的内容。

民主制度的存在遭受两大危险的威胁:

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机构的意志;

政府的其他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立法权之中。

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尽其所能削弱它们的影响。

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与其他所有联邦宪法有什么差异

美联邦在表面上与其他所有联邦相似。——然而,它的效果不同。——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效果?——这个联邦如何区别于其他所有联邦。——美国政府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不完整的国家政府。[87]

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第一个和唯一的例子。现代欧洲也出现过几个联邦国家,更不用说古代了。瑞士、德意志帝国、荷兰共和国或曾是联邦或至今仍是联邦。

当你研究这些不同国家的宪法的时候,你会惊讶地发现它们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与美国宪法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大致相同。与美国宪法一样,它们赋予中央权力机构宣战权、谈和权、征兵权、收税权、满足整体需求权以及控制全国共同利益权。

但是,在这些不同的国家中,联邦政府几乎往往是软弱而有缺陷的,而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断而自由地处理公共事务。

而且最初的美联邦之所以不能继续生存下去也是因为它的政府过于软弱。然而这个如此软弱的政府却曾拥有与今天的联邦政府一样广泛的权力。你甚至可以说它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特权。[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