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科举的前夜(第6/11页)

唐代之中央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皆可以策试入仕。这六学体制,是在魏、齐、周、隋之间逐渐完备起来的。

国学、太学二学并立,始于西晋。但《通典》卷三十六《职官十八》“曹魏官品”第八品里,已有“国子、太学助教”之职,又有“诸京城四门学博士”之官,其详遽难考知。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年迁都洛阳后,诏立国学、太学、四门小学;宣武帝正始四年六月又诏立三学;延昌元年四月“严敕有司,国子学孟冬使成,太学、四门明年暮春令就”(见《魏书》二帝之《纪》)。是至延昌之后三学始成。又据同书《刘芳传》,国学在宫门之左,太学在西晋太学旧址;小学原欲置于城之四门,以合于“师氏居内,太学在国,四小在郊”的古制,后以刘芳议,改与太学同置一处。又同书《儒林传序》记孝明帝神龟中规定,国学以三品之上及五品清官子弟充选;那么太学与四门学生之入学资格,又当较此为低。齐承三学之制,分别有生72人、200人、300人(见《隋书·百官志》)。又《隋书·礼仪志》记北齐学校月旦行“拜礼揖颜”之礼时,国子生“升堂”而太学诸生处于“阶下”,亦见二者身份之别。

史载西魏北周有国子学、太学、露门学等名目。王仲荦谓:“又北周有国子博士、国子生,疑即露门学博士、露门生也。”(1)此语自亦不误,但亦略欠全面。西魏之初庶事草创,只有太学,又称国子学,二学初为一事。《隋书·高祖纪》:“初入太学,虽至亲昵不敢狎也”,同书《元谐传》:“少与高祖同受业于国子,甚相友爱”,一谓“太学”,一谓“国子”,正见其时“国子”即是太学。至周明帝、周武帝立露门学,露门学相当于国子学,遂与太学两分。又周有小学博士、小学助教,是周国学、太学、小学齐备。

北周又有算生、法生、书生。《通典》卷三九《职官二一》“后周官品”末记:

右按所建六官并徒属及府史杂色职掌人,二万一千七十三人。三千九百八十九人,诸色官。万八千八十四人,府史、学生、算、法生、书生(中略)等人也。

“学生”当为国学、太学诸生,“算”后当夺一“生”字,即作“算生”,“法生”即“律生”之别称。王仲荦以“算法生”为一事(2),疑非。按北魏已有“算生”,不称“算法生”;又齐、隋大理寺均有“明法”,实即律博士弟子,北周之“法生”当与之性质相同,详下。

律博士及弟子员,始置于曹魏。魏明帝时因卫觊之请而置律博士,晋及宋、齐、梁、陈并承其制。《南齐书·崔祖思传》:“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知其时有律生。又同书《孔稚珪传》记其上疏:“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这一建议在齐“竟不施行”,但梁便于廷尉律博士外别置了胄子律博士。

魏、齐均有律博士,但未见“律生”名目。据《隋书·百官志》,齐律博士四人,属大理寺;大理寺除明法掾外又别有“明法”十人,疑即律生。隋亦有律博士及弟子员,属大理寺。《隋书·刑法志》记开皇之初修成新律: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

由上文“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一句可知,“明法”即律博士弟子员。下面有“尚书刑部曹明法”一句,查《隋书·百官志》,刑部无“明法”一职,而大理寺则有“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又证“明法”即律博士弟子。是隋州县之律学诸生称“律生”,参预州县之决狱,如辅恩之例;而中央大理寺之律学诸生则称“明法”,参预尚书刑部之决狱,故又称“尚书刑部曹明法”。北齐之“明法”当与隋同;而北周称“法生”不称“律生”,当因北齐“明法”之称而来。又律学又可称“法学”,如《南齐书·孔稚珪传》:“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律生又可称“法生”。由此又见北周算生、法生当各为一事,不宜以“算法生”为一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