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南朝策试制度及科举制的萌芽(第7/10页)
宋庾蔚之谓: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已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举将丧(下阙)
由此语可知,到了刘宋时期,世风大变,秀才、孝廉“为守相刺史无服”、“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已成普遍现象了。庾蔚之的态度是较为保守的,他仍认为举主对被举者有“举达”之私恩,认为应如曹魏郑小同之议,仍然采取吊服加麻的丧礼。但他也不得不承认,“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如前述,南朝察举中居职而举者越来越少,“白衣举秀孝”者越来越多,“旧君之朝”的观念,自然日淡一日了。
为旧君反服,是封建时代的产物。《礼记·檀弓下》:“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欤?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但自官僚政治取代了封建贵族政治、“罢侯置守”之后,以理性行政下的上下级关系,去排斥诸如贵族与家臣关系之类的封建依附关系,就成了官僚政治的内在要求。根据理性行政要求,政府文官的性质是公职服务,文官应服从于非人格化的法理秩序,他们之间只能是工作关系,而不允许各种私人关系的涉入与干扰。文官的录用与晋升,都应仅仅依照其能力、功绩与资历,而不应被视为长官私恩,更不应由此建立个人间的忠顺与依附。早在先秦法家的政治行政思想之中,就已有这种意见了。如《管子·法禁》称:“故举国士以为己党,行公道以为私惠……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故国之危也”;“交人则以为己赐,举人则以为己劳,仕人则与分其禄者,圣王之禁也”。长官把吏员视为私属,把举达视为私恩,既不利于君主专制——“弱君”,又不利于公共行政——“乱国”,故应加厉禁。这种要求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取决于各种因素的动态平衡。而秀孝为举主服丧制度的衰落,正反映了皇权——官僚政治对非理性因素的抵制。同时选官权力向中央集中,也是两汉以来的历史趋势。州郡长官的用人权力日益减少,而吏部用人权力不断增加。秀孝与举主关系的疏远,正是这一趋势的副产品。而察举由举荐吏员到考试文人,有力地推动着这一趋势。
四、自由投考的萌芽
南朝考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自由报名应试制度的萌芽。王朝设科而士人投考,本是科举制的主要特征。在南朝的梁代,一些制度已经略具其意了。
据《梁书·武帝纪》,天监四年春正月癸卯诏曰:
今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若有才同甘、颜,勿限年次。
前一章第四节中已经指出,这一诏书的意思是,对于所有士人(“九流常选”),如果要在三十岁以前出仕,则必须通一经,除非“才同甘、颜”的特例。同书同卷又记天监八年五月诏:
学以从政,殷勤往哲。禄在其中,抑亦前事。朕思阐治纲,每敦儒术。轼闾辟馆,造次以之。故负袟成风,甲科间出。方当置诸周行,饰以青紫。其有能通一经,始末无倦者,策实之后,选可量加叙录。虽复牛监羊肆,寒品后门,并随才试吏,勿有遗隔。
对于此诏的意义,唐长孺在《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一文中做过阐释。他引及《隋志》“五馆生皆寒门俊才,不限人数”一语,认为此诏是为国子生而发的。但他混淆了五馆与国学的区别,故其说法难以为据。
梁国子学天监七年复建,但至天监九年方成。故天监八年之诏,肯定与之无关。五馆建于天监四年,据《梁书·儒林传序》,五馆生“给其饩廪,其射策通明者,即除为吏”。既然“给其饩廪”,则馆生必有学籍;并知其自始即有射策除吏之法了。又如《梁书·儒林贺玚传》记其主讲一馆,“馆中生徒常百数,弟子明经对策至数十人”。而贺玚天监九年卒,其弟子之对策者,未必皆在天监八年五月诏之后;而且从其语气文义看,这种“明经对策”不是指馆中日常的考核,而应是一种正式的入仕资格考试。又天监八年五月诏称“负袟成风,甲科间出”,亦见此诏之前,已有明经对策之事了,并且此时国学未成,“甲科”当出于五馆。就是说,天监八年诏通一经者策实叙录之制,可能不会仅仅为五馆而发,它面向“九流常选”,应包括自学者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