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南朝策试制度及科举制的萌芽(第6/10页)
三、与举主关系的松弛
在考试日益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时,秀孝之举主与被举者的关系,也不能不日益松弛、疏远。
两汉时代,由于察举中举荐这一环节关系重大,士人之得官与否在更大程度上系乎于此,所以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形成了许多封建依附关系。秀孝成为举主的“故吏”,称举主为“本朝”、“旧君”,就是这种关系的重要象征与实际内容之一。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五“东汉尚名节”条曾论及此事:
是时郡吏之于太守,本有君臣名分,为掾吏者,往往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太原守刘,以考杀小黄门赵津下狱死,王允为郡吏,送 丧还平原,终三年乃归……傅燮闻举将没,即弃官行服。李恂为太守李鸿功曹,而州辟恂为从事,会鸿卒,恂不应州命,而送鸿丧归葬,持丧三年。乐恢为郡吏,太守坐法诛,恢独行丧服。桓典以国相王吉诛,独弃官收葬,服丧三年,负土成坟。袁逢举荀爽有道,爽不应,及逢卒,爽制服三年。此感知遇之恩,而制服从厚者也。然父母丧不过三年,而郡将举主之丧与父母无别,亦太过矣!
服丧三年,为丧礼之最重者。由此可见举主与被举者间依附关系之深。所以当时长官察举,“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见《后汉书·樊 传》)。
曹魏之时,对秀孝为举主服丧之制已有讨论。《通典》卷九九《礼五九》“秀孝为举将服议”:
魏景元元年,傅玄举将仆射陈公薨,以咨时贤。光禄郑小同云:“宜准礼而以情义断之,服吊服加麻可也,三月除之。”司徒郑公云:“昔王司徒为谏议大夫,遭举将丧,虽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齐缞三月。汉代名臣皆然。”
检阅史传,傅玄曾举秀才,其举将“仆射陈公”应为陈泰(陈泰景元元年以左仆射卒官);“司徒郑公”应为郑冲;曾为谏议大夫的“王司徒”应为王朗,他曾被徐州刺史陶谦举为秀才,“不反服”大约是因为陶谦为曹操之政敌。总之依郑小同之见,秀孝应为举主服吊服并加麻三月,这是较轻的;而依郑冲之见,则应齐缞三月,这是较重的;但对东汉斩衰三年的风俗,他们一皆不取。
《通典·礼五九》之“与旧君不通服议”,又记晋惠帝元康之中,曹臣以其父丧而故孝廉苏宙不奔吊反服,上诉于冀州大中正,其辞曰:
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
知当时习俗其法尚严。“在三之义”指君、亲、师,其时风仍以郡将举主为“君”。然而,参预议论此事者,却大抵同情苏宙。河内太守孙兆曰:
秦罢侯置守,汉氏因循。郡守丧官,有斩衰负土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也。至于奔赴吊祭故将,非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当故将未殡之前,已受天子肃命之任,王事敦我,密勿所职。《诗》不云乎:“王事靡盬,不遑将父。”孝子之情,犹不得将养父母,而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谓行人失辞!
我们看到,他对汉代为举将奔吊服丧之风颇加非议,指为“末世流俗”;而所据之理由,则是应以天子“王事”为重,郡将与吏员,不过是行政统属关系——“犹都官假合从事耳”。这种意见的深层意义,就是要维护专制官僚政治,排除行政中非理性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实际上存在着的历史趋势。《通典·礼五九》之“秀孝为举将服议”又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