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专制危机的一种解决形式(第30/33页)

  • 若以1682年为基数100,则1646年物价指数约为688,1647年则约为500。通货膨胀看来于1657—1661年间结束。1682年达到物价指数的基数100,1698年,物价指数仍仅为131。王业键:《清朝物价的长期趋势》,第348、363页。​

  • 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37页。关于棉花价格相应的暴涨,见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124页。​

  • 1661年,一名御史上奏说:苏、松田地易主至频,簿书转眼间即过时。“有良田四布,坐享膏腴,而无一役之责者。”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第三十卷,第13页。​

  • 举例说,每位举人可免丁四人。1648年,这类特权又依每人官品职位有所扩展,一品免丁30,至最低品位亦可免二丁。此外,官僚还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例如一品可免赋30石。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59页。​

  • 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59、125页。“这一极端的措施,其目的必然是为了结束自私地和破坏性地利用过分的特权的现象,这一现象加剧了明末社会的混乱。这一措施的推行起初虽然有困难,但对新政府的稳固与长治久安,却是至关重要的。这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清政府对付缙绅阶级以往逃税避赋及其他不法行为的措施,何以如此严厉。”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70页。​

  • 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页;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127页。皇帝还发现了一些地方上的地主隐匿其所占有的土地数额的手段。例如在中国北方,尤其在山东,用以登录皇室或亲王庄园土地的计量单位,与用以登录平民土地的有很大不同。前者以540步为一亩,而后者仅以240步为一亩。显然,其地产作为明王庄地产之一部分,以前一种方式登录于赋税簿上的地主,其所交纳的赋税,不到地产以平民田地登录者所交的1/5。从另一方面看,在南方有权势的地主或将田产从赋税册中涂掉,或作伪登录在他人名下,或诡称是湖滩河涂,不供报其所有的田产。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47页;薛应旗:《浙江通志》第五十二卷,第27页。​

  • 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127页。由于皇帝越来越倾向于将财政赤字归咎于缙绅阶级的逃税行为,因而他也转移了对官吏腐化现象的注意力。1658年,御史彪古提议令各地正式上报成为惯例的收费与各种附加税,并使之合法化。顺治驳回了这一建议,说这将给人以朝廷宽恕腐化行为的印象。吕元驄:《清初中国的腐化现象》。​

  •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54页。​

  • 后来,当南方士人恢复了他们在国家科举考试中的声望,并且有很多人入翰林院供职时(至1725年,翰林院再次完全垄断了对重要文官铨试的管理),旧士绅关系网的某些表现又出现了。但实际上这些关系网的影响已大为削弱。虽然像苏州吴县一类地区的文才卓越者也能够进入翰林院为官,但这些官员一般无法升迁到三品及三品以上,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做到大学士。在清初,来自例如宛平顺天县一类地区的官员占了翰林院官员的大部分,出任大学士,大力提携同乡,在这种情况下,陈名夏的升迁的确是一个例外。1644至1795年间,尽管有49位吴县士大夫任职于翰林院,其中只有4位升至三品。出类拔萃的考试成绩并不能赢得高官。吕元驄:《翰林院》,第128—134页。​

  • 魏斐德:《自主的代价》。清朝就这样抑制了一心治国安民的缙绅阶级的自主行为以及结盟立社之习,致使他们“过一种只寻求个人利益的生活”。因此,明末方志“风俗”门中处处体现出来的缙绅们的地方责任感与社会使命感,在清朝方志中遂不复见了。森正夫:《士大夫》,第52—53页。这一点在地方水利工程的管理上得到了具体的反映,由县丞组织农夫承担水利工程的官督民办制,取代了由缙绅负责水利工程的办法。滨岛敦俊:《关于江南圩田的若干考察》,第123—130页;威尔:《中国水利》,第280页;滨岛敦俊:《明江南三角洲的水利组织》,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