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专制危机的一种解决形式(第29/33页)

  • 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218页。​

  • 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02页。​

  • 郑克晟:《多尔衮对满族封建化的贡献》,第9页。作为仅仅中过举人的官员王宏祚,在崇祯皇帝手下也许永远不可能升迁为尚书,但新朝却发现了他的理财才干。王宏祚是通过任户部郎中,后又督饷于大同,培养起自己的才干的。​

  • 《贰臣传》第三卷。​

  • 自1653年起,清廷曾有好几次力图使鱼鳞簿能反映最近的土地占有状况。县官们甚至受命亲自丈量土地,但这显然是他们力所不能及的。曾力促地方官(包括地方的社长或村社之长)真正实施土地丈量的地区,是河南和山东。在这些地区,明亲王官庄曾经大量地占有田地,使数以千亩计的耕地脱离了赋税册。然而在1659年清廷发现,这些措施简直就是为衙役与地方权贵提供了一个哄骗县官、伪造簿籍的机会。谴责这种现象,并力促皇帝制止将荒地登载入籍的一个官员是魏裔介。一般说来,17世纪50—60年代实行土地丈量的企图,都因地方上的反对而落了空。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7页。关于1654—1656年间簿录明代皇室与贵族财产的成果,见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160、168—186页所载奏章。​

  • 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第122页;张其昀编:《清史》第一二二卷,第1463—1464页;《大清会典》,第二十四卷,第20页,第二十五卷,第8—10页。​

  • 其他行政改革措施包括于1653年开始推行的截票制,即将税单的一半交与纳税人,开列在某一年中一户共应交纳的赋税额。户主交纳赋税完毕后,再将税单的另一半交给他。此制当然是旨在防止衙役篡改税额,以向人民榨取更多的钱物。衙役篡改税额的问题,一直使清廷感到烦恼。两年后,即1655年,顺治皇帝诏令户部官吏不得处理本籍省份的文案。于是,例如,要派一个福建籍的官员,去主管直隶八州府赋税,而所有直隶籍官员,都得从这一职事中调离。1658年,又颁布了一条法规,规定地方官上报户部簿籍不时,或上报而不准者,要加以惩罚。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第6—7页;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106页。至19世纪,户部的江南清吏司设置满洲员外郎三员,以制约唯一的一名汉官。江南清吏司还掌管在江宁与苏州的生产皇家丝织品织造机构的账目奏销。孙任以都:《19世纪中国的户部》,第186页。​

  • 郭松义:《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32页。1664年,清廷估计自1644—1660年间,钱粮积欠达银2700余万两,粮700余万石。这多数是因江南地区造成的。王思治、金成基:《从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制度》,第140页;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219—222页;薛应旗:《浙江通志》第八十七卷,第25页。首先,这些积欠得归咎于对“贪官蠹吏”的惩治不严。1655年,大学士蒋赫德抱怨说:“近每见督抚弹章,指事列款,赃迹累累;及奉旨勘谳,计赃科罪,不及十之二三。不曰事属子虚,则曰衙役作弊。即坐衙役者,又多引杂犯律例,听其赎免,何所惩惮而不肆其志乎?”通常,衙役可以通过交纳一笔与受贿钱物数量相等的罚金来赎罪。蒋赫德请废此制,顺治听从了。王思治、金成基:《从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制度》,第138页。然而到了1658年6月12日,顺治皇帝已认识到财政赤字是由官吏的腐化与缙绅阶级逃避赋税两者共同引起的,便派遣满洲启心郎前去查阅地方籍账,迫使地方权贵纳税。起初派至无锡县,后来就遍及了江南其他各县。《世祖实录》第一一七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