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第11/24页)
以上足以说明16世纪的军事后勤工作与一百年以前已有很大的不同。
16世纪的军屯
关于这个题目有许多资料,但是少有可经证实的事实。军屯面积和岁入子粒都列在《实录》中。王毓铨曾经将这些数字列表〔95〕。摘要如下:
1487至1504年岁入子粒约为270万石。
1505年至1518年的产量每年固定为1040158石整。
1519年以后这些数字或记或不记。
从1522年到1571年的50年时间,每年产量保持在370万石左右(1567年是个例外,那年奏报的数字仅有180万)。
奏报止于1571年。尽管王毓铨认为后期的数字有夸大的成分〔96〕。但实际上是少报了。1549年,户部尚书潘璜指出十多年来没有一个边镇曾经奏缴过屯田子粒〔97〕。1570年庞尚鹏被派去调查屯田时,他发现在许多地方册籍上有生产定额,而田中却无屯丁耕作〔98〕。尽管后来张居正加强了对军屯的管理,但在1575年的私人信件中他承认整顿军屯仍需以时日〔99〕。
军屯的数据不像田赋数据那样由地方定期公布,而是完全建立在官员的奏报上。此外,根据高级官员们的记录也可以得到一些资料,但是这些数据多是停留于表面层次,不具可比性。
很清楚,有明一代,军屯从来没有完全停止过,在原则上,每个军卫至少应该生产出部分口粮。在边境地区,有荒地和军士可以利用,有作为的督抚和他们的文职助手常常组织些屯垦计划。不过,这些计划并不一定完全遵循中央制定的总方针,每个军镇也没有自己的长远方针。军屯的情况因而极端复杂不一。
16世纪时宣府镇将它的大部分土地出租给民户,向他们收租,这些地租被计为军屯子粒〔100〕。在辽东,旗军要操备征进,故以军户内的帮丁、余丁进行屯种〔101〕。尽管军屯原本是单个军户分到固定田土,按人头交纳部分子粒,这种方式在16世纪仍然存在于一些地区,然而按亩收租渐渐通行,最终与正租或田赋没有什么不同。还有的军镇采用了一种集体耕作的方式(营田)。现役军士在空闲时间集体耕种土地,卫所获得全部子粒〔102〕。一些军镇偶尔选择协力耕种(团种),军士在向他们的军卫交纳一个固定的子粒额之后就可以分享余额〔103〕。
很难确知督抚何时开始承认屯军对其屯种土地有永久所有权。但从16世纪中期起,这种做法广泛推行。庞尚鹏在他给皇帝的奏疏中一再主张要更多地承认屯垦者的所有权,以鼓励广开荒地〔104〕。1585年,蓟州总督将一支完整的运输军队转变成一支屯军,分给每个军士20亩土地和一张永久所有权的凭证〔105〕。实际上,为了扩大粮食供应,一支军队就此遣散。
简而言之,军屯在明初决不是有系统的(第二章第三节),在16世纪更非如此。所有各种不同的计划的惟一共同之处,就是它们使得每个军卫有能力生产一部分自己的口粮。当一些军镇的财政机构保持在户部的监督之下时,这些军队实际上同时扮演了地方政府、地主和收税者三个角色。地方分权十分彻底,差异很大,以致国家统计中给出的总数字不过是一种粗略的估计。由不同的部门提交的原始数据即便很准确,但是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
16世纪70年代,朝廷对14个北方军镇的账目进行了彻底的核查。调查团也经常派出。张居正曾亲自下令督抚应增加他们的屯田产量〔106〕。《大明会典》记载了的1578至1579年的岁入子粒额。虽然这一数字可能估计过高,但是不可能再获得更可靠的资料数据了。这些账目表明14个军镇的岁入各类子粒为140万石,还有折色银180000两〔107〕。这个水平大概只有在不多的和平时期,军事长官能够抽出更多的军士屯田时才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