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4/29页)
表7 1572年杭州府田赋税率估计
†田赋粮额包括基本税额和加耗。 *价值包括折色和本色。 注:海宁县和富阳县差徭册原文各有一项缺失,作者进行了估计,并将这两项补加到各自的账目之中。
在一条鞭法改革的积极推动者庞尚鹏的直接监督下,杭州府编定了非常详细的差徭册。其中役的60%摊入地亩之中,这与浙江一般的习惯相一致(见第三章第三节)。1572年,杭州府将仍然征收实物的田赋折成银两,比率是粮食每石0.6两白银,丝每两0.04375两白银,这也是当时杭州的公认的税收折纳比率。
杭州的农田收入水平并不完全清楚。1592年,邻近金华府的义乌县中田1亩产量为稻谷4石〔124〕。差不多同一时期,同属浙江省的嘉兴县与湖州府上田1亩出产米或其他作物3石〔125〕。17世纪初,绍兴府的上虞县上田1亩出产稻谷5石〔126〕。杭州位于这些地区中间地带,其地力不会比这些地区差。因此有把握推测杭州府中田可亩产米2石。当时,每石米的价格为银0.6两,这样中田每亩每年可得银1.2两。
杭州也是丝绢产地。按照茅坤(1512—1601)的说法,15世纪末,太湖地区的每亩桑地岁入达到或超过5两白银。甚至次一等的桑地每亩岁入也在银1两到2两之间〔127〕。尽管这些收入可能估计稍高,但是认为杭州府税田每亩岁入白银1两的估计则有些保守。
在上表中,最后一项是税率,仁和县最高,约占全部农田收入的10.8%。富阳最低,为3.3%。全府税收收入占该地区全部的粮食和丝绢产值的6.7%。
另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因素也要考虑,那就是在16世纪70年代浙江和南直隶地区的粮食价格低于正常水平。1579年,杭州府允许一些纳税人在实际纳税时,以白银0.4两替代1石粮食交纳,这一比率适用于一些仍然纳以实物的税目,当然,交银还是交纳实物可以选择〔128〕。即使这一政策的实施有一定限制,但折纳的银价可能接近于当地的粮食价格。但当价格普遍低迷时,上面的农业收入就可能下降50%;或者说是税率上升50%。这都将使全部税收占到农业产值的10.05%。
对于西北地区,则很难做出与此相类似的估计。主要是因为缺乏可靠的土地统计数据。何炳棣通过研究后指出山西汾州府关于税亩折算制度的资料很真实、详尽。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资料将该府的税收水平制成如下的表8〔129〕。
表8 1608年汾州府田赋税率估计
†田赋额包括基本的税额和加耗。 *价值包括折色和本色。 注:全府税粮总额包括近7210石的加耗,所占比例低于3.3%,这部分已经折成白银。其余部分按每石粮食1两白银的比率进行折纳,这考虑到了粮食价格和役。
汾州府位于省城太原之南。其辖区包括一大片汾河谷地,是山西最肥沃的地区。米麦是主要的农作物。汾阳县的记载显示出从王朝前期一直到1577年为止,田赋以米、麦为主,二者一般的比例是2:1〔130〕。在汾河支流上的灌溉水坝对于当地的农业生产有很大益处,因此在地方志中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记述。
这个府也包括一些很难进行改造的地区。其治下的永宁州和宁乡县就属于这一类。前者位于该府的西北角,远离中部冲积盆地,环绕其四周的荒山一直绵延到黄河〔131〕。在宁乡县,为了进行征税,传统上将农业用地分成5等。1581年土地清丈之后,取消了这些分等,但是原来属于最差的两等土地被折成税亩,比例是实际面积4亩折成1税亩。这个县全部可耕地的实际面积有748137亩,但是折成税亩之后重定为236982亩〔132〕。这一情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告诉我们,占全县总面积90%的681540亩的土地已经被划为低产田而折成税亩,只有占总面积10%的66597亩的土地被划为上田而没有折成税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