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3/29页)

这些令人惊讶的事实按照原有的数据进行解释会有许多矛盾之处。贵州、云南以及湖广、江西的某些地区的田赋征收从来就没有遵循过常规。从洪武朝开始,云南就以水银、丹砂等地方土贡代替税粮〔114〕。一部分赋税则由少数民族部落首领一次性交纳,这与一般的税收不一样。邓川州一直到明朝结束还以贝壳支付部分赋税〔115〕。而贵州从来也没有编定过黄册〔116〕。17世纪,有一份给明朝末帝崇祯皇帝的上疏中概述了如下的情形:

黔版图原属夷部,所输赋役聊示羁縻,使知汉法。且田土尽属土司,自余民产而隶州县者仅什一耳。〔117〕

很显然,两地上报的田土数与额粮得不到重视。但因为这两个省的收入很少,所以它们的税收问题很少会成为一个重要议题。事实上,这两个地区还要经常接受其他地区的援助协济。

北直隶的税率低是不真实的,这是因为地方马差费用(见第三章第二节)已经直接以银估算,并不包括在税粮表中。北直隶正赋税则低也是别有深意的,因为所属各府州县临近首都,其民众要经常被征召去京师履行各种差徭〔118〕。在1623年,因为辽东危机又大量加税的时候,在北直隶,除一个府外,其他六府得到通免。得到优免的顺天府,只征银1227两。但与此同时,北直隶的民众要为过境军队服务,承担军事供给,这些任务相当沉重〔119〕。这种放弃正式税收而代之以无偿应役的政策与明朝的一贯做法是一致的。因为这些派征直接来自于中央政府,因此对北直隶的影响更大。

河南税率低有真实的成分,也有假象。在16世纪晚期,河南新增大量的、一直不纳税的土地(见第三章第二节),这样许多地区重新调整税收之后,每亩的税粮就会下降。另一方面,沿黄河各府州县要承担“河工”费金〔120〕,这是很重的财政负担,也要加征到土地所有者身上。

湖广的情况由于其地亩数字不可靠而变得更为复杂,无法确知情况。最主要的困难是大湖地区复杂的地形情况造成的。1582年,户部尚书张学颜(1578—1583年在任)注意到虽然这个省的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湖泊堤岸,但这些地区也经常被水淹没〔121〕。环洞庭湖地区缺乏准确的土地数据一直到20世纪还是一个难题。

16世纪晚期、17世纪早期,户部尚书只能从其公文中了解到粗略的情况,无法知道各种细节性问题。任何另外提供给户部的情况只能是证实、加强这种十分模糊的描述。财政运作具有一种印象派的、艺术家的风格特点。现代的学者如果想确切知道当时的田赋征收情况,就不得不从它处收集材料。地方的记载当然是一个主要来源,但是得做许多考证工作。

从地方记载看税收水平

明代绝大多数的财政记录不能用作统计数据。这些记录很可能是扫视资料之后对正税作出的大概估计,表面上看是将一些无关的因素联系到一起,推测一些缺失的环节。但是,这些数字一般很难进行数学处理,对田赋征收水平进行精确的估计必须充分考虑土地数据的可靠性、改折比率、农产品价格以及会计方法,然而,在所有这些因素中没有一项是绝对清楚的。

我们依据浙江省杭州府的1572年记载作为研究个案,列成表7〔122〕。杭州府包括9个县,分布于府城四周。杭州城的名字一直延续至今。当时,有一些府的土地清丈数据比较接近实际情况,杭州府就是其中之一〔123〕。杭州府有好几个县是位于山区,像于潜县和昌化县,其田赋额度相对较少。而像仁和县和海宁县这些额赋较多的地区,丘陵和沼泽地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