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2/29页)

第三节 征收水平

省直税粮定额(粮食石)

省直税粮定额可见于《大明会典》,该书同时记录了田土总数。因此税率可以很容易计算出来。可见表6。

表6 1578年省直税粮定额(石)

省份 田土总数(亩) 税粮总额(粮食石) 平均税率(每亩石)
浙江 46696982 2522627 0.054
江西 40115127 2616341 0.065
湖广 221619940 2162183 0.009
福建 13422500 851153 0.063
山东 61749899 2850936 0.046
山西 36803927 2314802 0.032
河南 74157951 2380759 0.032
陕西 29292385 1735690 0.059
四川 13482767 1082544 0.076
广东 25686513 999946 0.039
广西 9402074 371696 0.039
云南 1799358 142690 0.079
贵州 516686 50807 0.096
南直隶 77394662 6011846 0.078
北直隶 49256836 598622 0.012
总计 701397607 26638642 0.038

这个表格当然有其局限性。众所周知,其中的一些地亩数有错误,作为估算的标准——粮食“石”,在实际支付时也没有一个精确的标准,这一点已经进行过解释。虽然如此,但这个列表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前期,朝廷的管理者确实依靠这些数据进行财政调整,所以从这些数据的可靠程度不难想像出管理的好坏程度。

户部完全意识到这些数据的可靠程度。所以其政策是利用这些数字作为一般性参考,而不是完全受到这些数字的束缚。1619年[3]进行的税收加派就说明了其态度。为了给辽东战事筹措经费,户部尚书李汝华在万历皇帝的同意下,向全国加派银两,只有贵州除外。依据全国性账目,每石粮食的价值在各地有很大不同,所以这次加派的标准不再以额粮为标准。而是按照各省直登记的田亩数进行分派。然而,这些差不多是50年前统计的土地数据有许多不准确与矛盾之处。户部依照这些数据按每亩银三厘五毫进行加派,数额并不是很大。这些加派并没有直接分摊到每个土地所有者身上,而是分配给各省及南北直隶,再由巡抚进行内部调整分配〔112〕。

众所周知,上表中的湖广布政使司和南直隶淮安府的田土总数过多,不合实际。按照一般的分配原则,这两个地区要特殊对待。折衷之后,湖广被加派银333420两,这是按照田土9000万亩左右进行加派,而不是按照《会典》上所记的22100万亩来确定加派额度的。淮安府同样是按照略超过1000万亩土地来加派,而不是按照全国性账目上所记的13082636亩来加派〔113〕。对于其他地区则没有例外,因为总税率上升不多,不会造成很大的不平均,也不会引起严重的关注。这种加派是按地亩而不是按照税粮额度加派,它也力图避免向南直隶等重赋地区再增加过重的负担。

根据表6,我们能够进一步看到,平均税率为每亩0.038石,与洪武确定的每亩0.0335石(见第一章第二节)相差无几。不过,地区间的差异很大。更为奇怪的是,从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税率最高的地区是贵州和云南,这是两个不发达的省份。而税率核定最低的地区是河南、北直隶和湖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