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2/29页)
第三节 征收水平
省直税粮定额(粮食石)
省直税粮定额可见于《大明会典》,该书同时记录了田土总数。因此税率可以很容易计算出来。可见表6。
表6 1578年省直税粮定额(石)
| 省份 | 田土总数(亩) | 税粮总额(粮食石) | 平均税率(每亩石) |
| 浙江 | 46696982 | 2522627 | 0.054 |
| 江西 | 40115127 | 2616341 | 0.065 |
| 湖广 | 221619940 | 2162183 | 0.009 |
| 福建 | 13422500 | 851153 | 0.063 |
| 山东 | 61749899 | 2850936 | 0.046 |
| 山西 | 36803927 | 2314802 | 0.032 |
| 河南 | 74157951 | 2380759 | 0.032 |
| 陕西 | 29292385 | 1735690 | 0.059 |
| 四川 | 13482767 | 1082544 | 0.076 |
| 广东 | 25686513 | 999946 | 0.039 |
| 广西 | 9402074 | 371696 | 0.039 |
| 云南 | 1799358 | 142690 | 0.079 |
| 贵州 | 516686 | 50807 | 0.096 |
| 南直隶 | 77394662 | 6011846 | 0.078 |
| 北直隶 | 49256836 | 598622 | 0.012 |
| 总计 | 701397607 | 26638642 | 0.038 |
这个表格当然有其局限性。众所周知,其中的一些地亩数有错误,作为估算的标准——粮食“石”,在实际支付时也没有一个精确的标准,这一点已经进行过解释。虽然如此,但这个列表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前期,朝廷的管理者确实依靠这些数据进行财政调整,所以从这些数据的可靠程度不难想像出管理的好坏程度。
户部完全意识到这些数据的可靠程度。所以其政策是利用这些数字作为一般性参考,而不是完全受到这些数字的束缚。1619年[3]进行的税收加派就说明了其态度。为了给辽东战事筹措经费,户部尚书李汝华在万历皇帝的同意下,向全国加派银两,只有贵州除外。依据全国性账目,每石粮食的价值在各地有很大不同,所以这次加派的标准不再以额粮为标准。而是按照各省直登记的田亩数进行分派。然而,这些差不多是50年前统计的土地数据有许多不准确与矛盾之处。户部依照这些数据按每亩银三厘五毫进行加派,数额并不是很大。这些加派并没有直接分摊到每个土地所有者身上,而是分配给各省及南北直隶,再由巡抚进行内部调整分配〔112〕。
众所周知,上表中的湖广布政使司和南直隶淮安府的田土总数过多,不合实际。按照一般的分配原则,这两个地区要特殊对待。折衷之后,湖广被加派银333420两,这是按照田土9000万亩左右进行加派,而不是按照《会典》上所记的22100万亩来确定加派额度的。淮安府同样是按照略超过1000万亩土地来加派,而不是按照全国性账目上所记的13082636亩来加派〔113〕。对于其他地区则没有例外,因为总税率上升不多,不会造成很大的不平均,也不会引起严重的关注。这种加派是按地亩而不是按照税粮额度加派,它也力图避免向南直隶等重赋地区再增加过重的负担。
根据表6,我们能够进一步看到,平均税率为每亩0.038石,与洪武确定的每亩0.0335石(见第一章第二节)相差无几。不过,地区间的差异很大。更为奇怪的是,从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税率最高的地区是贵州和云南,这是两个不发达的省份。而税率核定最低的地区是河南、北直隶和湖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