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27/34页)
兵饷
这一章讨论的所有赋税收入,包括现在的这部分,都是永久性项目。一旦它们出现于赋税账目中,就希望被固定在那里。尽管不时会有一些小的调整,但征收的总水平却被认为是固定的。对此惟一的例外项目是兵饷。
兵饷的出现始于抗倭战争。海盗在东南一些省份抢劫洗掠,暴露了卫所制度的虚弱(第二章第三节),所以不得不召募自愿者补充军卫,也很有必要组织新的作战部队,并为他们提供装备,租用或者立即修造船只,所有这些事情都需要钱。而在16世纪50年代,京师也受到了俺答汗入侵的威胁,国库并无余银。朝廷只能授权南方的军事长官,尽可能地自己解决财政问题。
面对危机,没有时间进行周密考虑。解决的办法是兵饷。它采用了对现有赋税收入的普遍加征额外的费用,这种方法可行而且即时。在某些情况下,现有的收入额度也同样被拿出一部分以应付危机。此外,许多新的收入来源,通常数额很少,而且征收也很麻烦,也因同样的目的而出现。所有这些都不加选择地被贴上“兵饷”的标签。严格地讲,兵饷不是一种收入款项,而是为了一种特定开支而指派的收入。后文将会讨论其全部的意义(第七章第二节)。在此只描述它对分割田赋结构的影响。
有许多把兵饷摊入田赋的方法,例如在浙江会稽的山地,税收很轻。在战争期间,它的税率被相应提高了〔185〕。福建省对以前优免的寺院财产开始征税〔186〕。许多地方的民壮折银也被划入兵饷账目中。对正赋的直接额外征税也开始了,通常是以基本税粮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然而最聪明的增税策略,却是所谓的“提编”。
英语中没有与此术语相对应的词,在它的两个字中,“提”意即举起,“编”意即组织。在16世纪50年代,即使大多数的役已经折银,而多数州县的纳税人仍然按5年至10年为一期,轮流服里甲和均徭之役。通过使用提编的办法,军事长官征召那些按规定下一年服役之户在当年应役。实际上他们不要求提供物资或劳役,但他们却需要提供银钱,上交给战争金库。第二年,需要的役就被本应在第三年轮应之户来完成〔187〕。它的意义在于,许多地方的丁银已经部分地被摊入地亩之中,因而提编相当于一个附加税的附加税。
整个程序极端庞杂,而且又需要好多种农村地区税收代理人,一些人为当地政府征收正赋项目,一些人为军事当局征收提编项目,另一些人征收里甲和均徭,并与那些征收正赋的明显分开。何良俊以幽默的夸张语气进行批评:“奔走络绎于道路,谁复有种田之人哉?”〔188〕这种荒唐的情况是导致许多地方官员进行一条鞭法改革的原因。
没有人会料想兵饷会长期存在,而是希望一旦战争结束,即将其取消。但实际上,军事行动在海盗威胁已经减轻时,仍然缓慢地持续了很多年,直到16世纪晚期,军队复员也只是部分的。由于募兵的存在,所以兵饷只能保留。随着时间的流逝,它早期的特殊性逐渐消失。在绝大部分地区,它被合并成单一的附加税,40%丁出,60%田出。这样,它就与民壮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但在理论上,至少兵饷是为地方防务而征收,而民壮一直是后备力量。前者依地方军队的实际军事开支而定,可以调整;而后者则是地方定额税收的一部分。1572年,当沿海防务减轻后,福建漳平县的兵饷被削减一半,而民壮账目仍然如前不变〔189〕。在账目上,这两项通常总是各自列出,因而每个纳税人要继续分别承担兵饷与民壮。
然而,在以前的章节中,为了估算总的征收水平,兵饷数字已经和民壮数字合并,这是为了简单起见。在描述征收役的过程中间介绍兵饷,将会产生不必要的复杂性。实际上,此项是对正赋的双层附加税,正如表3中所显示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