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26/34页)

改革反对者的动机似乎很复杂。为缙绅的利益辩护很可能是其中之一。例如何瑭(1474—1543)批评改革,认为它损害了富人的利益〔182〕。一个与众不同的观点由葛守礼(1505—1578,1567年他任了六个月的户部尚书)提出的,他带着理想主义的色彩为累进税制原则进行辩护,认为这一税制维护了小户利益。应该强调,当一条鞭法改革被引入北部中国时,它没有局限于改革各种徭役,而是也涉及了对正赋的再分配。不同等级的田土的折算比率和加耗征收,早在一个世纪前已经在南方完成。但在北方却仍然陌生。葛守礼的论证表明,改革是在缺乏准备、没有预先调查的情况下进行的〔183〕。因而不难设想,它将对那些拥有瘠田和相当数量成年男子的穷苦纳税农户而言,会产生多么大的压力。试图去修补这种局面而引入的调整,成为了改革并不总是公平的旁证。

整个改革,可以被描述为对不令人满意局面修补和调整。实际上,其税收改革观念与财政结构格格不入。当这些潜在的矛盾继续存在时,就意味着所宣布的为了平等而制定出来的统一税率只能是存在于数字意义之上。尽管表面上税收的基础很广泛,但实质上它的范围很狭窄,因为此后税收水平的进一步增长要受制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这些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很差。换句话说,链条的强有力性被它最弱的一环损害了。

我们已经提到了改革者缺乏深思熟虑。到16世纪晚期,即使是根据所提供的不完整的信息也可以知道,役银在税收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任何一个县所列举出的账目中,很少有低于3000两白银的。在东南一些省份,除了少数的例外,役银最少也达7000两白银,超过20000两也非罕见。即便如此,这些征收也没有包括所有实际预计的开支,特别是地方的管理和税收征解费用。这将会在下一章中一并讨论。

帝国划一的愿望与地方自治的要求之间有很大冲突,税收的合并导致的进一步去制定规章制度。尽管采用的不同方式,以及由之产生的许多税收原则已经被官方认可为法律,但所有的州县仍然拘泥于标准的赋税名目。通常适用于所有地区的税收方案,已由中央政府依照王朝缔造者及后来统治者的敕谕而创立,没有任何税收收入能被取消。原则上,或者是由来自京师的明确法令,或者是经习惯性做法,每项税目都有其固定的额度。地方官员仅仅去设计出具体的征收方法。尽管各种项目能在实际征收中进行合并,但它们在账册中却必须被单独列出。税收法规表面上整齐划一,而在实践中却变化多样,在北方各县发现的对待丁银的方式,就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考虑到与小数点后面数字的斗争,就可以了解到中央对地方官员进行集权控制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不消说,为了外在的统一,税收结构通常过于牺牲理性。1590年,上海县的账目(见上)显示,该地区的丁银从60834丁中征收〔184〕。一个较合理的办法是将此项款额全部放弃,并将财政负担转移到该地区120万亩纳税土地中,其所涉及的也不过是增加0.001两白银,或者说每亩少于1文钱。然而,为了维持人头税的原则,同其他地方一样,上海县继续征收丁银,这显然需要大量的繁杂文移和过多的管理费用。

事实是一条鞭法改革要求明确所有的杂项税收,并认真地登录在册。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在阻止乡村税收代理人滥用权力的同时,又为许多衙门吏胥操纵官府账册创造了机会。税收结构实在是积累了太多的复杂性,这一点它本应该避免但却没能避免。

第四节 税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