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9/25页)

按照这两位学者的看法,1578年的数字同样地夸大了湖广布政使司的地亩数,多统计了19000万亩。考虑到统计数字的平衡,田土总数修正之后,应该是接近5亿亩。

在和田清的《明史食货志译注》中,藤井宏修正了田土总数:1381年是366771728亩;1391年是387474673亩;1502年是422805892亩;1578年是510612728亩。尽管这个发现有充足的论据,但所引用的证据还仅是一种启示,而不能以此得出结论。他的推论是很合乎道理的,但没有确凿的证据〔87〕。此外,这些修正的数字还只是税亩数,并不代表实际的面积(见第一章第二节“税亩折算”部分)。

实际上,在15、16世纪建立起一个单一的统计标准是很困难的。一旦税收额度与耕地面积挂钩,人口数据对中央政府就变得相对不重要了,他们不再作为税收的基础。高级官员对官方册籍中人口数据的肆意篡改就表明他们无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根据藤井宏修正的田土数字,16世纪农业用地是不断上升的,这一点与我们研究的主题有关。由地方部门提交的基本数据有许多问题,给研究造成了很大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这些数字作为一个比较的基础。在下面几章里,将依据地方上报的数据进行一定限度的定量分析,至少能够弄清其内部的情况。

人口数据

16世纪上报的人口数据要比官方的土地数据更容易受到腐败的影响。人口少报是普遍的趋向。与耕地面积不同,对人口数据根本无法进行核对,甚至相对准确的核对都难以做到。按明代一般的做法,大查黄册仅仅是找出上报数字的误差。当分类细目的数字与总数不符时,黄册就会被驳回要求重造,并对上报错误的地区处以高额的罚款〔88〕。为了避免被罚款,地方政府就重抄旧册,送解了事,有时不过对旧册最后两三位数字做轻微的改动。何炳棣指出,从1522年到1552年这30年间,总共4次大造黄册,浙江奉化县的人户数保持为18865户不变,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而象山县登记的人口数甚至一直是17812人〔89〕。

然而,十年一次的人口与土地的上报从来没有被废止。明朝指定南京城外后湖(今玄武湖)的小岛作为存放这些册籍的地方。整个地区被宣布为禁区,上报册籍被送到之前,已经建有三十间新库房。岛上炊爨有禁,火烛有禁,以此严防火灾。这些册籍的装订版式有严格的规定,纸张也有统一的标准。许多国子监监生被选派来负责黄册的查对,查找新造黄册有无错谬〔90〕。不过,大多数的工作是一种无用劳动。韦庆远指出,1582年,南直隶兴化县有百岁以上人口的户达3700余户之多。一直到清初,一位官员还提到明末有些黄册所开人户的姓名并事产,多系明初洪武年间的姓名和数目〔91〕。

当时的文人就已经认识到黄册的弊病。王世贞(1526—1590)称造册与稽查皆同“儿戏”。1609年,山东汶上县地方志的编纂者痛惜黄册“徒费毫榰耳”〔92〕。1572年刊行的浙江会稽县县志记载人口数是62004人,与上报的人口数字一致。但是编纂者同时附上实在数目,则是该数字的4倍〔93〕。

《大明会典》记载的官方人口总数为:1393年为60545812口;1491年为53281158口;1578年为60692856口〔94〕。这些数字本身没有什么价值。不过,按照一般的猜测,16世纪的人口要比明朝建立之初有很大的增长,而这些数字与这种猜测并不矛盾。这3个数字中,1393年的数字无疑最接近于实际情况。洪武时代管理严格,对于财政记录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惩处。6000万左右的人口也与这一时代上报的食盐产量相符〔95〕。众所周知,在以后的世纪中,常常有某些个别地区上报的户口数不但没有增加,相反却减少了〔96〕。因此6000万人口可以被认为是人口净增长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