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11/25页)
然而上面的推测不仅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也根本不可能实现。16世纪末期,甚至当时的人士也开始对早期报告的真实性提出怀疑。孙承泽经过计算,认为1400年左右,四川一省的屯田面积有65954526亩,而按屯军数量进行折算,每人要耕种4500亩土地〔109〕。在同时代的其他著述中也很容易发现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洪武皇帝自己就曾说过南直隶的两个指挥领军屯种20年,还不能实现屯食自给〔110〕。通过《实录》的记载可以看出14世纪末、15世纪初军事卫所的粮食供应主要还是依靠民运,这种记载很多,不再一一列举〔111〕。1404年,在永乐皇帝大力推进军屯之后,一些地区还是“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岁之食”〔112〕。到了1423年,全国的军屯子粒定额下降到接近500万石〔113〕。实际产量可能会更低。1429年,户部尚书郭敦(1427—1431年在任)上奏宣德皇帝说许多卫所下屯者或十人,或四五人,屯收子粒不足百石,而每卫官军一年所支俸粮动以万计〔114〕。
上面的情况显示出,所谓的军屯自给被夸大了,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仅仅代表着一种预计的目标,各个层次都对其做了过高的估计。现在我们还无法确知军屯计划前期的实际效果,这部分是因为明朝官僚们对王朝的建立者有所恐惧疑虑而隐瞒了这方面的情况,也因为缺乏来源于武臣方面的资料,他们没有留下什么记录。王毓铨在对明代军屯进行专门研究之后认为,歌颂军屯的言词都“不免夸大”,夸大到甚至“很不符合事实的”的程度〔115〕。
军屯水平必须根据屯田计划组织的情况加以观察。实际上,军屯没有事先作出计划,进行周密准备,没有进行过实地调查,没有做过试点,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管理的部门。仅仅是由皇帝签署命令,要求军官进行屯田,至于财力、物力则由屯军自己去解决。通过现有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到种子与耕牛分发以及人力与屯田的分配都不是由中央统一管理〔116〕。所以,这项计划很难成为一项持久的制度。
交错的补给线
洪武皇帝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军队。1392年,估计现役军人有120万人〔117〕。登记的世袭军户有170万到200万户左右〔118〕。但军队缺乏内部的凝聚力。登记在册的军户并非经过挑选,他们包括许多政治犯、刑事犯、充军犯人以及西北的少数民族〔119〕。洪武时代,湖广、广东、福建、山西的许多民户也被临时征入军队因而被佥为军籍〔120〕。即使在明朝建立前后,军士逃亡也是很普遍的事情〔121〕。
每一世袭军户,除了要供一人应军役外,还要承应本卫、所的征召。其中有一项义务是要承担30%的军用装备,其他70%要由邻县或邻府的军户来提供。这种方法很可能在洪武朝末期就已经确立了〔122〕。
士兵没有现金收入,有时候皇帝会赏赐给现役官兵宝钞,但这些赏赐是不固定的。军士固定的配给是月粮每人一石,还有少量的盐,以供家小之用〔123〕。冬天服装的发放依据供给情况,要么是发给现成的冬衣,要么是发给棉布和棉絮〔124〕。洪武朝,一个士兵每年通常能够得到25贯的宝钞,报酬还很丰厚。然而在永乐中期,大约在1410—1420年左右,这些赏赐渐渐取消了。此后除了新皇帝继位之时可能还略有赏赐外,其他时候则完全没有〔125〕。
卫所事实上有两种类型。在北方边地、某些海边地区以及贵州,卫所的指挥官实际上也履行着地方政府的职能。在王朝早期,这些地区的全部人口实际上都登记为军户,所有的土地都归政府所有,实行军屯,每名军士分地50亩〔126〕。但是这些地区的产量一般都很低,又缺乏安全保障,自然条件又不好,推行屯田无疑有很多不利因素。内地的卫所没有管理地方的职责。他们与一般民户杂处,可供军屯的土地很少,且分布零散〔127〕。一些零星的数据表明每个士兵一般只能分配给20亩或者更少的土地〔128〕。到1402年,又更定科则,每个屯田士兵除了纳粮12石自支外,还要纳余粮12石,要完全按照这个科则来执行是很困难的事情〔129〕。很清楚,这个标准必须要求人力与物力发挥到极限程度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