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第7/9页)

自由民之负担

国家经济当然由自由民负担。自由民最重要的功能是服军役,因为只有自由民有权利与义务参军。自由民亦同时是“战士团”(“战士”populus,与populari“破坏”和popa“屠夫”有字源关系)。在古老的连祷书中,祈求战神马尔斯给予降福的,是“荷矛之战士”;国王在对他们致词时,则称他们为“矛士”。我们已经说过军“团”(legio)如何形成。在三分罗马社团中,一军团包括三百骑兵,由三名骑兵分队长分别率领;三千步兵,由三名步兵分队长分别率领。除此之外,可能还有若干轻装备者,尤其是弓箭手。一般言之,将军即国王本人;由于骑兵有特别指定之队长,因而国王可能只率领步兵,而步兵亦可能从最早即是武装主力。除军役外,自由民还可能有其他负担,如平时与战时执行国王委派的任务、耕种国王田地、建筑公共工程。城墙的建筑之艰辛在环墙的名称上留下了证据,名之为“重任”(maenia)。固定的直接税收是没有的,因为国家没有直接固定的支出。为社团服务不需支付报酬,因为军役、派定之工作和公众服务,一般言之皆无报酬;若为地区服务,或为个人服务,则该地区或该个人可提供酬佣。公共祭神所用之牲畜由法定税捐购买;公共比赛之负方,以比赛项目之价值而向国家缴付“牛金”(以牛只为罚金而缴纳之)。文献中未曾见到自由民向国王缴纳之任何固定贡品,但居住于罗马的非自由民则显然要为所得之保护而向国王缴付金钱。此外,尚有其他几项流入王库者,即港口税、领地收益——尤其是草地贡和产物配额;前者来自公共草地的放牧,后者来自承租国有土地者。此外还有“牛金”所出产之物,充公之物,以及战争所得。在必要之际,有税物之征收,但此乃强迫税,时局改善后,需得偿还。此税究系加于全部居民——无论自由民与否——或只加于自由民,则无法确定;但后者之可能性较大。

金融由国王处断。不过,国产与国王私产(从有关罗马最后王室之广大土地所有权报告看来,国王私产必定可观)并非相同。由武力取得之土地,特别被视为国有财产。在处理公有财产时,国王实际受到多大限制,已无可考证。不过可以确定,这一方面从未征询自由民之意见;而在分摊税捐与分配战利之土地时,则可能惯于征询元老院之意见。

自由民之权利

然而,国王并非在需要税捐和服役时才想到自由民;在公共治理上,他们也参与其分。为此目的,社团中所有分子(妇女与未能持兵器之男童除外),也就是所有的“矛士”,都聚集在法庭中,举行“沟通”。国王为此目的,指定正式集会日期,每年两次,一为三月二十四日,一为五月二十四日;此外,国王若认为必需,可随时召集,次数不拘。然而,自由民之受召,并非为发言,而系为谛听;非为发问,而系为回答。除国王之外,集会中无人说话,有之,则为国王准予发言之自由者;而自由民之发言则只在单纯回答国王之问题,不讨论,不推理,不加条件,甚至亦不将问题分为部分。然则,罗马自由民社团,也依日耳曼或原始印欧社团,构成了政治主权观念的真正最后基础。但在一般情况下,这主权是潜伏的,或说,只表现在自由民对国王的自动效忠上。为了获得自由民的效忠之誓,国王在从教士手上接得其就任礼的同时,向集会的族人询问,他们愿不愿做他真诚忠实的子民,愿不愿意照惯例承认他和他的仆人——即调查官(quaestores)和使者(lictores)——这个问题得到否定回答的可能性几等于无,正如世袭的帝王遭到拒绝效忠一样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