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第6/9页)
社团
自由民社团的区分系以原始的典型原则为基础,即十户为一族(gens),十族或百户为一保(wardship、curia,后者可能跟curare、coerare有关);十保或百族或千户为一社团;复次,每一户出步兵一员(因之名为mil-es,跟equ-es相似,意为“千步者”),每一族出骑兵、元老各一。当各社团结合为一时,当然便各为全社团之一部分。各保有其土地,各族亦有其土地,而在最早的联合时期,族的土地当是最小单位。
后来从罗马的影响中产生的拉丁社团或自由民社团,呈现出这种体制的最单纯形式:这些社团一律有一百名执行参议员(centumviri),每一个都被称之为“十户之首”(decurio)。由三社团所组成的罗马,在最早时期的传统中也具有相同的典型数目,即,各社团有三十保、三百族、三千户、三千步兵。
最确定不过的是,最早期的这种体制并非起于罗马:那是所有拉丁人共有的原始体制,或许一直可以追溯到各族尚未分化之前。只有保的制度是起于罗马城,从最近的发现看来,拉丁人城市体系中,保也是基本部分。保有保长和教士,无疑,也有征税和估税的行为,在保长做审判和表决时,自由民也集会参加。
自由民的平等
自由民与非自由民固然界线分明,自由民与自由民之间权利的平等也极为明显。在这两方面,或许没有其他民族做得更为彻底。荣誉市民制度——这个制度的产生本在作为自由民与非自由民之间的间介——把自由民与非自由民的分别更明显地表现出来。当外方人经过社团的决议化入自由民的圈子内,如果他要全然进入这新的社团,就需放弃他以前的市民资格;但他也可以把以前的资格跟新取的资格相混。古代的习惯就是如此,而希腊人则一直保留,在后来,常可以见到一个人同时在数团中持有自由。但拉丁姆的居民对于社团概念极为强烈,无法允许一个人同时是两个社团的自由民;因此当一个新近获准的自由民不肯放弃他以前的资格时,则他所得到的荣誉市民资格便只有有限的意义,即是,把他当做客人,予以友善对待,并予保护——而这个态度是一般对待外国人的态度。
对社团之外的人固然有此断然界线,但在罗马自由民社团分子之内,则几乎一切权利区分尽行扫除。我们已经提过,家庭中存在着明显区别,但这些区别在社团中却可以忽视;在家庭中,儿子是父亲的财产,但就以自由民的身分而言,他可以成为父亲的司令。自由民之间没有阶级特权:梯提埃斯人优于罗慕奈斯人,而两者又优于卢凯列斯人,但这在法律权利上毫不影响他们的平等。在那个时期,自由市民的骑兵,系用于前线在马背上甚至徒步单独作战,他们是精英分子,是最富裕、武装最好、训练最精良的人,因此自然比自由民步兵得到更高的评价;但这只是“事实上”的分别,而无疑,任何罗马贵族都得以加入罗马骑兵。从法律立场言之,自由民之间若有分别,只是由于体制上的次要分别使然。即使在外观上,诸分子的法律平等亦显然表明。社团的首领与社团分子,元老与非元老院之自由民,有服兵役之义务的成年人与未达此年龄者,固均有服装之别,但在公共场所,无论贵贱贫富均一律着简单白色羊毛宽外袍(toga)。自由民之间权利的完全平等,无疑源自印欧法制,但在意义的领会与体现之严格上则形成了此拉丁民族最特殊、最有影响力的特点之一。有一件事倒该在此一提,即拉丁移民并未发现该地有文化低落的早期居民,须臣服于他们足下。这和印度种姓之产生的环境不同,也和色萨利、斯巴达及希腊的贵族之产生的环境不同,甚至与日耳曼的阶级之分亦有其不同之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