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消费国石油机制(1974—1981年)(第4/12页)

1973年至1974年的危机表明:在不确定性极大,又无制度可以缓冲的情况下,集体行动将面临严峻的两难困境。每个国家都改奉囚徒困境下的“背叛”战略,担心如果无法得到优先待遇,最终就会面临石油匮乏——也即“傻瓜的代价”。因禁运而损失最大的荷兰只得为进口原油支付最高价(Vernon, 1975, p.99),即为那时的“傻瓜”。

危机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并未像第七章约翰·密尔所描述的水手们那样,按照规则功利主义行事。密尔描述的水手们在出海前要计算航海日历,这使他们可以根据粗略的概测规则出海,避免遭遇风暴。由于没有规则可依,加之其自身理性又受到严重束缚,而作出集体决定时协商的必要性又使情势更为复杂,致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赎罪日战争引发的风暴中手足无措。由于缺乏机制,而导致纷争迭起,没有什么比这一现象更能有力地证明国际机制对于合作的潜在重要性。

1979年的石油危机

鉴于1973年至1974年危机的灾难性后果,1974年初美国在华盛顿召开国际能源会议,制定了“国际能源规划协议”,同年11月国际能源机构成立。此前数月,集体行动的两难困境被暴露无遗。很明显,必须建立一些国际机制来克服这类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被几个盘根错节的联盟体系联系在一起,而作为这些体系的领导国家,美国更有理由关注石油纷争,因为这不仅对于世界经济,而且对于美国的政治影响力,以及维持其最基本的安全关系都具有重大意义。

至1978年底,运转中的国际能源机构已成为一个目标明确——促进发达石油消费国之间合作——的国际组织。除去法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主要成员国都加入了该组织。而法国也始终与它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其工作机构就设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巴黎的总部内。欧洲各国与日本成功地防止了将其演变成为一个反欧佩克的组织。其活动以四组工作为中心:首先是发展一个石油共享体系;其次是建立一个信息系统以监控石油市场;第三是促进长期措施的应用,以减少世界市场对石油的净需求;第四是联合开展能源研究和开发活动。[3]

国际能源机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制定规则,即建立紧急共享体系。经过复杂的技术性谈判,国际能源机构起草了《紧急管理手册》,并于1976年5月得到国际能源机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该手册规定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应对程序,尤其是详细规定了该体系中主要跨国公司与国际能源机构及各国政府的关系。它将《国际能源规划协议》中的正式条款内容付诸实施,规定一旦出现——或根据合理的推论认为可能出现——针对集团或某一成员国的石油供给削减,该手册授权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对其进行“调查”,并“确定每个当事国及整个集团的削减数量”(Agreement on an International Energy Program, 1974,第19条)。管理委员会必须以特殊多数票才能推翻秘书处的决议(以加重投票权为基础),除非秘书处毫无政治敏感性,否则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最后,一旦紧急情况条款被启动,各国政府必须采取各种强制行动予以执行。

国际能源规划的正式条文代表了一个国际组织所拥有的显赫的权威。1974年至1976年间,国际能源机构运用这一权威精心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并经受了一次又一次的考验和修正。自1976年起,其紧急共享体制被其他组织竞相仿效。1978年,国际能源机构的机制规则已完整齐备,并且由于其秘书处具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故而也随之背上“超国家主义”的恶名。

此外,国际能源机构市场监控和长期规划功能在1979年的危机中凸显出其重要性。1978年,石油市场“常备集团”发展起一个信息体系,以对异常敏感的油价波动提出报告,这成为国际能源机构早期诸多棘手的政治难题之核心。长期合作常务委员会主要致力于协商制定原油“底价”,或曰“最低保卫价格”。但很快,随着油价定格为每桶7美元而丧失了其重要意义。但1977年10月,国际能源机构将整个集团石油进口总量由每天的2200万至2300万桶增至为每天2600万桶,但仍然远远低于在现实政策基础上制定的每天3000万桶的计划。[4]但这只是一个集团目标,由于无法确保就具体国家的进口额达成协议,因此这一规定不属于机制规则的范畴,而只是一种象征性义务。与该机构至今所取得的其他成就相同,集团目标的制定也主要是在美国的领导之下,并在秘书处及联邦德国、英国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国鼎力协助下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