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第7/7页)
“嗯,做得对!”齐大庸赞成。
“区区一个副队长根本算不上什么,我是心里难受,大齐你说,咱们过的这是什么日子啊?每天都在水深火热里,咱们图的什么?不就努力完成任务吗?可是,任务永远也完不成。我现在是家破人亡,媳妇没了,儿子还小……”
齐大庸道:“我也比你好不到哪儿去!不说了,喝!”
宁远和康铁柱的案子被移交到法院。康铁柱一审被判处死刑。
宁远的案子法庭审理的时候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宁远是出于义愤而杀人。
宁远杀死宁全福符合义愤杀人的所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伦理德尚的效果。义愤杀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但具有重要的量刑因素,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宁远的行为是疏忽大意造成的,是过失犯罪的一种。
宁远手里拿的不是烧火棍,是能杀人的枪,他应该能预见可能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虽然他可能忘记了之前给枪装子弹的事,但子弹是否宁远无意识装进枪膛的,属于孤证。并且,宁远在作案后隐瞒不报,事后又不自首,所以,应该以过失罪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宁远打死宁全福纯属意外。
宁远主观上并没有打死宁全福的故意,他并不知道或者忘了枪里有子弹。并且,是宁全福先拿起枪加害于宁远的。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宁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那天,宁远被两个法警押上法庭。他的眼睛在坐席上搜索,渴望看到什么。
虽是开庭审判,但是范围很小,所以,法庭坐席上的人并不多。
坐席上没有宁远要找的目标,他有些失落。
突然,法庭大门打开了,宁远的眼睛一亮。
大门外走进来一个人,颀长的身材,稳固的脚步,橘黄色的长围巾随着款款的步伐摆动飞舞,身后是追随而来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