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颐:白修德与“中原大饥荒”(第5/5页)

虽然布丹和霍布斯都主张绝对君主专制,主张“朕即国家”,但他们理论的意义在于从人的眼光而不是从神的眼光看待国家,把国家看作实现纯粹世俗目的的纯粹世俗的政权,重要的是消除了国家的神圣性。主权论和契约论的提出,为以后“主权在民”理论提供了基础。此后的几百年间,西方许多思想家以此为平台,论证了“主权在民”,才是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洛克(John Locke)与霍布斯一样用自然法理论说明国家起源,但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人们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人们订契约形成国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同时,被授予权力的统治者也是契约的参加者,也要受契约束缚,如其违约,也要受惩罚,人们有权反抗,甚至重新订约,另立新的统治者。依据自然法则,伏尔泰(Voltaire)提出“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理论。卢梭(J.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明确提出国家主权应该永远属于人民。甚至政治观点一向谨慎的德国思想家康德(Immanuel Kant),也提出国家应建立在三个理性原则之上,即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人都是自由的,作为臣民彼此是平等的,作为公民是独立的。因此有关个人与国家间的自由、平等、独立三原则也是公民承担国家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

当然,这些思想家的思想、观点有许多重大差异,但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就是主张国家的“主权在民”,从主权在民论证国家的合法性,这也是现代国家观念的主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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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颐,著名文史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