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颐:白修德与“中原大饥荒”(第4/5页)
在近代以前,中国传统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是“天子”,其权力来自“神授”,因此有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力。近代以来,外部世界的现代主权观渐为国人接受,不论实际情况如何,“主权来自人民”起码在理论上无人反对。
现代主权理论起源于西方。西欧中世纪占主导地位的是神权国家观念。奥古斯丁(St.Augustine)提出了影响极大的“上帝之国”和“人间之国”这种“双国”理论。“上帝之国”即基督教所说的天堂或天国,是上帝建立的光明的“神之都”;“人间之国”是魔鬼建立的世俗国家,是黑暗的“地之都”。所以“上帝之国”高于“地上之国”,教权高于王权,世俗政权必须服从以教会为代表的神权。在奥古斯丁之后,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则从国家起源和国家目的这两方面把国家“神话”。他认为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社会和国家正是适应人的天性需要的产物。但上帝是人和人的天性的创造者,所以从根本上说只有上帝才是国家和政治权威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另一方面,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使人类过一种快乐而有德行的生活,通过有德行的生活达到升入天国、享受上帝的快乐,因此从最终目的来说世俗国家也应服从教权。
但从13世纪下半叶起,现代国家观念开始出现,到16世纪末已基本完成。现代国家观念以理性和经验论为基础,其主要内容是使“国家”摆脱中世纪的神权,反对君权神授观念,认为国家是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创立的,强力才是国家和法律的基础。这种观念在马基雅维里(Niccolo Machiavelli)的《君主论》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而集大成者,则是16世纪法国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布丹在《国家六论》中从人类历史经验出发,全面阐述了世俗化的国家起源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家庭,是许多家庭联合而成的集合体,所以家庭是国家的基础。而把家庭团体联合起来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暴力。战胜者通过战争成为君主,把各小团体联合起来形成拥有主权的国家。另一重要因素是契约。他认为仅有暴力远远不够,还不足以建立国家。国家的建立还要有各家庭为了共同利益的相互契约、共同承认一个主权才能建立。这种暴力论和契约论混合的国家起源论,否定了国家神创论,并为契约论的发展埋下伏笔。而布丹最重要的贡献,是对国家“主权”(sovereignty)理论的阐发。他提出国家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权力”,即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绝对的和永久的,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也是国家的本质特征,而掌握国家主权的人就是主权者。他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形式,因此主张君主集权制,提出一国之君既是主权的所有者又是主权的行使者,为“绝对王权”辩护,并以此反对教会特权和贵族的封建割据。([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2页。)同时,他认为公民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二者是先于国家的自然权利,而不遵守神法和自然法的君主则是可以被推翻的暴君。虽然布丹没有具体论述、发挥君主如何受自然法的限制、约束,但在“主权者”之上还有一更高的存在、主权要受神法和自然法约管的思想虽然当时并未引起注意,但使后人可以据此得出国家主权要受国际法约束的推论。此点至关重要。
在布丹之后,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则从人性论和自然法角度,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社会契约论(他用理性剔除了布丹理论中仍有一席之地的“神法”),论证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不可转移性和不可分割性。他生活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国内长期战乱不已,因此他认为人性是自私、冷酷的,如果没有一个绝对的“主权者”,社会将陷入纷争不息的战乱之中,即人人平等但互相为敌的“自然状态”,永无宁日。但是,个人有自我保护、维护自己利益的理性,而正是这种理性产生了“自然法”。在这种“自然法”的引导下,人们为了永远结束战争状态,过上和平宁静的生活,彼此签约,放弃自己的权利,产生使所有人慑服的共同权力,形成最高权力,即主权者的绝对统治,如此才可能有和平与安全。虽然霍布斯是个绝对专制论者,但其意义在于:“正是霍布斯第一个确立了政府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权力而不是来自君主的神权或统治者自然优越的地位。”([美]弗兰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实际上,从国家是为了所有人的安全理论中,依然可以推出如果“主权者”不能保证人民的基本生存权时,人民便可弃约或不服从主权者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