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从肉体到精神(第2/4页)
《人类酷刑史》没有多少史论色彩,史料倒也算丰富,尤其是肉刑部分;有关精神酷刑方面,则揭载不详。但是,作者毕竟把精神受虐问题提了出来,这对于我们全面了解酷刑的定义,也就是说,对于了解统治者的用心和策略,以及广大受迫害者的苦痛,是有意义的。
可以说,精神刑罚是肉体刑罚的一种补充或延长。对于一些犯人的处决,例如中国著名的凌迟,之所以不是立即处死,都是为了使犯人感受折磨的痛苦。在生命内部,精神与肉体的痛苦反应是互相影响的,因此,精神酷刑必然地以肉体酷刑为背景,由肉体痛苦转化为精神压力,用我们的辩证法的话来说,即所谓“物质变精神”。有一个叫比曼的英国法官说:“我认为,我可以肯定地说,除了一些重罪……所有其他招供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来的。实际上没有动用酷刑的时候,却将要对你动用酷刑的信息透露给你,使你害怕受刑而在没有动刑之前就招供了,否则不会交代。”透露酷刑的信息,其实就是制造恐怖。制造恐怖的手段颇不少,例如戴“帽子”,改变身份等等,看起来“文明”许多,但是最终仍然是通往肉体受苦,甚或毁灭的。要想在周围社会制造出一种恐怖气氛,把众多的人们普遍当成嫌疑犯,除了统治者,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是难以做到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酷刑很适合专制的国家,在那里,一切能引起恐惧的都是政府最合适的动机。”作者伊恩斯同样把酷刑看作是官方的,一切酷刑都是政府行为,应当由政府负责,尤其是精神酷刑。
“感受不自由是莫大的痛苦”。精神酷刑,就是要使每一个受刑者感受到个人的思想、言论、著作以及其他行动所受到的严密控制,从而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放弃反抗。这叫心的征服。这种以瓦解个人的意志和人格为目的的刑罚,在中世纪是为了对付异端,以维护基督教的统一;在近世民族国家,则主要对付政治上的反对派,维护意识形态的统一。统一是根本的。中国不同于欧洲国家的是,不存在从宗教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过渡;从秦皇朝开始,就已经是一个高度统一的国家,故又另当别论。
统治者从治世的经验出发,当杀不胜杀之际,大约觉察出了肉刑的缺陷,于是大量使用精神酷刑。“在二十世纪,这种精神酷刑被发展到了一个高峰。”这就是《人类酷刑史》的结论。书中把精神酷刑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制造恐惧,另一种是令人失去知觉。但是,无论哪一种,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譬如后一种,轮流拷问,剥夺睡眠,固然可以使人崩溃,相反使用催眠药物引导睡眠,也可以取得同样的效果。在催眠状态下,人们是不可能做出违反意志的事情的。扩而广之,即普遍的催眠,也就有了“精神鸦片”,愚民政策。对于二十世纪的精神酷刑,书中有介绍说:
与这些手段相关的其他精神酷刑技术有“思想改造”,口语叫“洗脑”。这种“洗脑”已经以各种形式,在数世纪中被宗教裁判所、沙皇主义者,特别是苏联政府所使用。
洗脑是作为一种政治教化的工具而出现的,它建立在这样一种观念之上,那些没有在正确的理论中接受过教育的人,必然有不正确的世界观,所以必须接受“再教育”。这种“再教育”适用于一切被认为政治上不可靠的人——不仅是知识分子,也包括各阶层的人。
这种手法是通过外界的压力、侮辱和制造一种负罪感而摧毁人的自我形象;然后再在编制紧密的组织里重新建立起这个自我形象。
这种情形,对于经历了数十年政治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中国人来说,应当并不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