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五(第7/11页)

“这怎么可能?他不会说这种话!”拉祖米兴大惑不解地说。

拉斯柯尔尼科夫又冷笑一声。他一下子就明白了,这是怎么回事,他们要迫使他干什么;他记起来自己的那篇文章。他决意接受挑衅。

“这根本不是我的论点,”他简单而谦逊地说。“可我承认,您差不多忠实地阐述了我的论点,也可以说,甚至十分忠实……(他仿佛乐于承认这一点。)唯一的区别在于,我根本没有坚持,不平凡的人一定而且必然常常为非作歹,就像您所说的那样。我甚至认为,报刊不应当发表这样的文章。我不过暗示,‘不平凡的人’有权利……也就是说,不是有合法的权利,而是这种人有权利昧着良心去逾越……某些障碍,但只是在为实行他的理想(有时对全人类来说也许是个救星)而有必要这样做的情况之下。您说我的文章写得很含糊,我愿意尽可能给您解释清楚。我认为这似乎是您所希望的,或许我没有猜错吧。那么让我来解释一下。在我看来,如果开普勒〔11〕或牛顿的发现,由于某些错综复杂的原因,没有能够为大家所知道,除非牺牲一个,或者十个,或者百个,或者更多的妨碍者或阻挠者的生命,那么牛顿为使自己的发现能让全人类知道,就有权利,甚至有义务……消灭这十个人或者百个人。但绝对不应该由此得出结论,说牛顿有权利随心所欲地屠杀任何人,或有权利每天在市场上盗窃。我还记得,我在文章里引申开去,一切……例如,甚至立法者们和人类社会的建立者们,从远古的时代起,到后来的里库尔果斯〔12〕、梭伦〔13〕、穆罕默德〔14〕和拿破仑等,他们无一例外都是罪犯,唯一的原因是由于他们都制定了新的法律,从而破坏了被社会公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从祖先传下来的古代法律。当然,他们也不怕流血,只要流血(有时十分天真的人们为维护古代的法律而英勇地流血)能对他们有利。甚至值得注意的是,人类社会中绝大多数的这些恩人和建立者都是非常可怕的刽子手。总之,我作出了这样的结论:所有这些人不但都是伟大的,而且与众稍有不同。我的意思是,他们甚至能提出新的见解,就其本性来说,必然是罪犯——当然,只有程度上的差别罢了。要不然,他们就难以显得出类拔萃;而且仍然就其本性来说,他们当然不甘心做平凡的人,而依我看,他们甚至有拒绝的义务。总之,您可以看到,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还没有什么特别的新见解。这种老生常谈在报刊上已经发表过而且看到过千遍了。至于我把人分成平凡的和不平凡的两类,我承认,这样的划分有些武断,但是我也并不坚持数字上的不可变更。我只相信我的主要观点。这个观点是:人按照天性法则,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低级的人(平凡的人),也就是,可以说,他们是一种仅为繁殖同类的材料;而另一类则是这样的一种人,就是说,具有天禀和才华的人,在当时的社会里能发表新的见解。当然,这样划分是可以分得无限地细的,但是这两类人的区别是相当显著的:第一类人就是一种材料,他们大抵都是天生保守、循规蹈矩、活着必须服从而且乐意听命于人。在我看来,他们有服从的义务,因为这是他们的使命,而他们也认为,这根本不是什么有损尊严的事。第二类人呢,他们都犯法,都是破坏者,或者想要破坏,根据他们的能量来说。这些人的犯罪当然是相对的,而且有很大的差别;在各种不同的声明中,他们绝大多数都要求为着美好的未来而破坏现状。但是为着实现自己的理想,他甚至有必要踏过尸体和血泊,依我看,他也能忍心去踏过血泊——但这要看理想的性质和理想的规模,——您得注意这点。在我的文章里,我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来谈他们的犯罪权利的。(您要记住,我们是从法律问题上谈起的。)但不必大惊小怪:群众差不多从来不承认他们有这种权利,会处决或绞死他们(或多或少)。这样的处置是完全公正的,完成了他们那保守的使命;但是到下几代这样的群众又会把被处决的人们供奉在台座上,向他们顶礼膜拜(或多或少)。第一类人永远是现代的主人,而第二类人则永远是未来的主人。第一类人维持着这个世界,增加它的数目;而第二类人推进这个世界,引导它走向目标。这些人或那些人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总之,我认为他们都有同等的权利,——vive la guerre éternelle〔15〕,自然,直到我们建立新耶路撒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