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第6/8页)

根据以上所述和机器修理劳动的一般的偶然性质,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一方面,用在修理上的劳动力和劳动资料的实际支出,和造成这种修理的必要性的情况本身一样,是偶然的;必要修理量不均衡地分配在固定资本寿命的不同时期。另一方面,在估计固定资本的平均寿命时,必须肯定固定资本始终保持在工作状态中,这部分地是由于擦洗(包括清扫场地),部分地是由于必要时进行的修理。由固定资本损耗而引起的价值转移,是按固定资本的平均寿命计算的,而确定这个平均寿命本身,又是以维修所需要的追加资本的不断预付为前提的。 另一方面,同样很清楚,通过资本和劳动的这种追加支出而追加的价值,不能在实际支出的同时,加入到商品价格中去。例如,一个纺纱业主不能因为这个星期坏了一个轮盘或断了一根皮带,就在这个星期以高于上个星期的价格来出售纱。纺纱的一般费用,不会因为一个工厂发生这种事故而起任何变化。在这里,和在所有的价值决定上一样,起决定作用的是平均数。经验会把投在一定生产部门的固定资本在平均寿命期间遇到的这种事故和所需要的维修劳动的平均量表示出来。这种平均支出被分配在平均寿命期间,并以相应的部分加进产品的价格,从而通过产品的出售得到补偿。 这样得到补偿的追加资本,虽然支出的方法不规则,但也属于流动资本。因为立即排除机器的故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所以每一个较大的工厂,除了真正的工厂工人,还雇有一批工程师、木匠、机械师、钳工等等。他们的工资是可变资本的一部分,他们的劳动的价值分配在产品中。另一方面,在生产资料上需要的支出,也按平均计算决定,并按照这个计算,不断形成产品的价值部分,虽然这种支出实际上是在不规则的期间内预付的,从而也是在不规则的期间内加入产品或固定资本中去的。这种投在真正修理上的资本,从某些方面看,形成一种独特的资本,既不能列入流动资本,也不能列入固定资本,但作为一种经常支出,算作流动资本较为合适。 当然,簿记的方法改变不了账簿所记事物的实际联系。但重要的是指出,在许多生产部门,常常把修理费用和固定资本的实际损耗按以下方法合在一起计算。假设预付的固定资本为10000镑,它的寿命为15年;每年的损耗为666 2/3镑。但现在损耗只按10年计算,就是说,每年有1000镑,而不是666 2/3镑,作为固定资本的消耗加到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中去;这就是说,为修理劳动等项保留了333 1/3镑。(10年和15年都只是为举例而假定的。)因此,要使固定资本经用15年,就要在修理上平均支出这样多的金额。这种计算方法,当然不会妨碍固定资本和投在修理上的追加资本形成不同的范畴。根据这种计算方法,例如,人们曾假设,轮船的维持和替换的最低预算费用每年为15%,从而再生产时间=6 2/3年。在六十年代,英国政府每年按16%补偿“半岛东方公司”这笔费用,与此相当的再生产时间是6 1/4年。在铁路上,一台机车的平均寿命为10年,但加上修理费用,每年的磨损则规定为12 1/2%,寿命因此减为8年。客车和货车,每年的磨损按照9%计算,因此寿命规定为11 1/9年。 在房屋及其他对所有者说来是固定资本并作为固定资本出租的物品的租约中,法律都承认正常损耗和临时性修理的区别。前者是由时间、自然影响和正常使用本身引起的,通常由所有者负担;后者是在房屋正常寿命和正常使用期间为了保持房屋完好而不时需要的,通常由承租人负担。修理还分小修和大修。大修是固定资本在实物形式上的局部更新,所以在租约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时,也由所有主负担。例如按照英国法律: “按年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不用大修就能做到的限度内,只承担使建筑物不透风雨的义务,一般说来,只负责可以称之为小修的修理。甚至在这方面,也还要考虑到,开始租赁时建筑物有关部分的已使用的年限和一般的状态,因为承租人没有义务用新的材料去替换旧的已经损耗的材料,也没有义务赔偿那种由时间和正常使用引起的不可避免的贬值。”(霍德兹沃思《关于地主和租户的法律》第90—91页) 对于由异常的自然现象,火灾、水灾等等引起的破坏所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