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我的父亲(第24/25页)

十二、司法总长请付惩戒之用意应注意研究

今试设为假定之辞。此案检察官果系办理不合,应负责任,则司法总长亦应俟×××将犯罪嫌疑洗刷净尽,方能议及检察官之责任。何以司法总长迫不及待,若惟恐继续侦查,不利于×××,遂将着手侦查之检察官,先行停职。然则司法总长固明知检察官履行职务,万不能加以惩戒处分,特借此手段束缚检察官之手,使不能发见×××之犯罪证,许汝曹染指。此其意固显而易见。藉曰不然,试问今日×××,果已由法庭证明其毫无嫌疑乎?又试问今日司法以外之机关,已停止查办,而深信其毫无嫌疑乎?又司法总长欲惩戒检察官,果无私意,尽可径行呈请,何至在国务院主张请大总统径行免职停职,并约法而不顾。此可疑者一。又敝厅办理此案之检察官,除由检察长主任外,尚有检察官五人。何以当时亲传×××之检察官置之不问,而独注射于赴津搜查要据之张汝霖,使之停职不能进行?此可疑者二。由此观之,则司法总长之用意,固在停止侦查,而不在惩戒法官,彰彰明矣。查刑事侦查,贵于迅速进行,不失事机,一经停顿,则证据从而淹灭,犯罪人并可布置一切。今司法总长对于×××一案,既如此不避嫌疑,则以后此案如果因干涉停顿,办理上发生重大困难。试问司法总长是否负完全责任?至于敝厅开始侦查之时,固深信此案确有把握,初不料司法总长有非法之干涉。然即经此次干涉,亦不敢谓此案必无把握。但苟轶出常轨之外,则不敢知矣。

张汝霖申辩书

汝霖奉检察长适法命令,与其他检察官共同侦查案件,亦不自×××一案始。何以此次汝霖独得“违背职务”之咎?汝霖愚惑,窃所未解。谨此申辩,伏希公决。

《申报》一九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二十六日


① 《中华民国史》,中华书局版(一九八一)131—132 页。

② 鲁迅《琐记》中写他留学日本之前,曾考入矿路学堂,开始“看新书”,如《天演论》、《译学汇编》等。据内容,《译学汇编》当即《译书汇编》。《鲁迅全集》中已改正。

③ 《革命逸史》,民国廿八年(一九三九)二月版,第一辑 147 页。

④ 同上书,191 页。

⑤ 《国民报》是最早提倡颠覆清王朝的刊物,它以鼓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而具特色——《中华民国史》132 页。

⑥ 《革命逸史》,民国廿八年(一九三九)二月版,第一辑 151 页。

⑦ 《中华民国史》中华书局版(一九八一),132 页。

⑧ 同上书,293 页。

⑨ 见房兆楹辑《史料丛刊》之一(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研究所出版,一九六〇)内《日本留学生题名录·卒业留学生附录》。

⑩ 见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学校史资料选编》(一)第 72 页。据邹振环先生提供的资料,译书院属交通大学,主持者是张元济,派送雷奋等去译书院的是盛宣怀。

⑪ 见《忘山庐日记》,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三年版,上册 609 页。

⑫ 胡适到过我家苏州寓所,只是我没见过。他《四十自述》中提到他的老师杨志洵(景苏)先生是我父亲的族叔亦好友。

⑬ 全文见《远生遗著》——民国九年(一九二〇)版第三册 189—193 页。这是锺书提供的资料。

⑭ 据民初司法惩戒处分,停职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停止俸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