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罗热疑案[66]《莫格街凶杀案》续篇(第9/20页)

“沉入河底的尸体一直要等到其比重又小于被它排开的水的比重时才能重新浮起。这种结果可由尸体的腐烂或其他原因造成。尸体的腐烂会产生气体,气体使腹腔、胸腔和细胞组织扩张,并使全身呈现出一种十分可怕的肿胀。这种肿胀使尸体的体积增大但重量并不相应增加,因而尸体肿胀到一定程度,其比重就会小于它排开的水的比重,随即便可浮出水面。但尸体的腐烂受制于不同的环境,其腐烂之快慢受无数媒介的影响,譬如天气的冷暖、水中含矿量的多少或说水的纯度、水域的深浅、水流的急缓、尸体的温度,以及死者生前有无疾病等等。因此,我们显然没法确定尸体要多少时间才能腐烂到能浮出水面的程度。在某些条件下,这种结果可在一小时内产生;在另一些条件下,也许永远也不会产生这种结果。有些化学注剂可保持动物尸体永不腐烂,二氯化汞就是其中一种。不过尸体除了腐烂之外,胃腔也经常因其中的植物性物质酸性发酵而充满气体(其他腔体器官也可因其他原因产生气体),这样也足以使尸体肿胀到能浮出水面的程度。水面大炮开火所起的作用只是震荡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可以让尸体摆脱淤泥或其他沉淀物的羁绊,使其在其他条件已成熟的情况下上浮;另一方面可震掉细胞组织在腐烂过程中产生的黏性,从而允许腔体在空气的作用下膨胀。

“弄清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理,我们就能轻而易举地来审视《星报》的那番论断。这家报纸说,‘所有的经验都已证明,凡溺死者或被杀害后立即抛入水中的人,其尸体需要6至10天腐烂到一定程度,然后才会浮出水面。即使尸体上方的水面有大炮开火,那也只有至少浸泡过五六天的尸体才能浮起,如若任其漂浮,随即又会下沉。’

“现在来看,这整段文章就必然是一堆矛盾百出且语无伦次的废话。所有的经验并没有证明‘溺水者的尸体’需要6至10天才能腐烂到能浮出水面的程度。科学和经验都证明,沉尸浮出水面的时间是而且必然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一具沉尸因水面大炮开火的震动而浮出水面,它也不会因‘任其漂浮就随即下沉’,而是要等到它腐烂得再也盛不住体内所产生的气体时才会下沉。不过我希望你能注意到‘溺死者的尸体’和‘被杀害后的遇害人的尸体’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虽然那位作者也承认这种区别,可他在议论中却把它们混为一谈。我已经说明了溺水者是如何使自己身体的比重大于被其排开的水的比重,说明了他完全可以不下沉,除非他在水中挣扎,把双臂伸出水面,并由于在水下呼吸而让水置换掉肺里原有的空气。但‘被立即抛入水中的遇害人’的尸体既不会挣扎也不会呼吸,因此这种尸体一般说来根本不会下沉。对这一事实《星报》显然是一无所知。这种尸体要等腐烂到相当程度,腐烂到肌肉大部分与骨骼脱离的时候,这时,而且只有到这时,它才会从水面上消失。

“现在,对于因为浮尸在3天内被发现就认为不可能是玛丽的尸体的那个论断,我们又该如何看呢?假若那是个溺死的女人,那她也许压根儿就没往下沉,或是下沉后又在一天内或更短的时间内浮了起来。但没人认为她是淹死的。而若是她在被抛入水中之前就已经死去,那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现她浮在水面。

“《星报》还说,‘如果这具尸体以其血肉模糊的状态在岸上被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那岸上就应该发现凶手的一点蛛丝马迹。’初看这句话使人很难领会推论者的意图。其实他表示的意思是他预见到了这一假想有可能成为其论断之反证,即:假若尸体在岸上放了两天,那就会腐烂得更快,比浸泡在水中腐烂得更快。他以为那样尸体就有可能在星期三浮出水面,并认为只有在那种情况下这样的事才可能发生。于是乎他赶紧证明尸体没有被放在岸上,因为要是那样的话,‘岸上就应该发现凶手的一点蛛丝马迹’。我猜你会为这种推论而感到好笑。你无论如何也弄不明白,为什么尸体放置岸上的持续时间能作用于凶手踪迹的增加。我也弄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