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罗热疑案[66]《莫格街凶杀案》续篇(第8/20页)

迪潘继续说:“如果我的目的仅仅是要证明《星报》的那段议论站不住脚,那我完全可以对它置之不理。可我们必须对付的,不是《星报》,而是由此探明事实真相。照正被谈论的这个句子的现状来看,它字面上只有一个意思,就是我刚才清楚地陈述的那个意思,但重要的是,我们应该透过其字眼去寻找这些字眼显然想表达但又没表达出来的意思。那位撰稿人的意图本来是要说,这桩凶杀无论是发生在那个星期天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时候,凶手都未必敢冒险在半夜之前把尸体搬运到河边。我真正要抨击的正是这个假定。这个假定设想凶杀是发生在这样的一个地点,并发生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下,以至于把尸体搬运到河边成了一种必然。可是,那桩凶杀案说不定就发生在河边,或发生在河面。这样,把尸体抛进水中无论在白天和晚上的任何时候都可能被作为最明显,而且最干脆的匿尸手段。你会明白我这里并非在暗示事情就是这样发生,也不说明这与我的见解一致。我所说的迄今与案情真相尚无关系。我只是要提醒你注意《星报》文章开头的那种片面性,从而注意它全部语气中的暗示。

“规定了这么一个期限来适应其先入之见,又假定了如果那是玛丽的尸体,那么它在水中的时间就很短,那位撰稿人继续写着:

所有的经验都已证明,凡溺死者或被害后立即抛入水中的人,其尸体需要6至10天腐烂到一定程度,然后才会浮出水面。即便尸体上方的水面上有大炮开火,那也只有至少浸泡过五六天的尸体才能浮起,如若任其漂浮,随即又会下沉。

“《星报》的这番论断被巴黎各报一致默认,唯有《箴言报》[81]一家除外。该报单单针对‘溺死者的尸体’这一部分竭力进行反驳,引证了五六起公认为是溺水者的尸体在比《星报》所坚持的期限更短的时间内浮出水面的事例。《箴言报》的意图是要全盘否定《星报》的论断,可它却用几个特殊的事例去驳斥一个总体论断,这未免太缺乏哲学修养。即便它能引证50个而不是5个实例来证明尸体只需两三天就能浮出水面,那在《星报》的那条普遍规律被驳倒之前,它的50个实例仍然只能被视为那条规律的例外。而一旦承认那条规律(《箴言报》并未否认规律,只是强调了那些例外),就等于容许《星报》的论断继续有效存在。因为《星报》论断之着眼点并不在于争论尸体是否能在3天内浮出水面的问题,所以除非上述那种幼稚的例证多得足以形成一条针锋相对的规律,这种可能性的争论只会对《星报》有利。

“你马上就能看出,如果真有那么一条规律,那所有对这一要点的争论都应该立即将矛头直指那规律本身,为此我们必须审视那条规律的基本原理。一般说来,人体既不比塞纳河中的水轻多少,也不会比它重多少。这就是说,人体在自然状态下,其比重略等于躯体所排开的淡水体积。骨骼小而肉和脂肪多的躯体比骨骼大但肉和脂肪少的躯体更轻,女人的躯体通常比男人的更轻,而河水的比重多少要受到海潮的影响。但即使抛开海潮的因素也可以这么说:就是在淡水里也极少有人体会自动下沉。几乎每个掉进河里的人都能够浮在水面,只要他能允许水的比重与他身体的比重恰好保持平衡,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他能允许自己的整个身体尽可能地浸入水中。对不会游泳的人来说,正确的姿势应该是像在岸上走路时那样垂直,头尽量后仰并浸入水中,只让嘴和鼻孔露出水面。这样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可以毫不费力地浮在水面。可显而易见,人体的重量与所排开的水的体积必须平衡得恰到好处,而任何一点微弱的力量都会打破这种平衡。譬如说把一条胳膊伸出水面,那条胳膊就会失去浮力的支撑,结果身体增加的重量就足以使整个头部淹进水中,而偶然借助于一块小小的木头,我们就可以直起头来四下张望。不会游泳的人在水里挣扎时总不免举起双臂,同时还竭力像平常一样直着脖子,结果嘴和鼻孔就浸入水中。而在水面之下呼吸的结果又使水进人肺腔,胃里也会大量进水。肺和胃里原有的空气现在被水置换,身体因此而变得更重。这种变化通常就足以使人体下沉,但那种骨骼小而肉和脂肪特别多的人会例外。那种人即便被淹死也不会下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