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章 【锦娘之案】(第4/5页)

在问询的压力下,终于有人承认自己并未亲眼见到锦娘出轨的证据,是锦娘的丈夫范大买通了自己,大家串通了口供,做实了这件事。

韦简舜便又从监狱里调出范大过来问询,范大虽然是被锦娘杀而未遂的受害者,但锦娘杀他之前他也确实暴力殴打过锦娘,妻子出轨也不能代表丈夫可以理直气壮殴打妻子,一码归一码,所以范大也被判了故意伤害罪,正在监所服刑。

在韦简舜的问询下,范大也终于承认自己没有掌握锦娘出轨的实际证据,因为锦娘杀自己未遂,他便怀恨在心,在锦娘入狱之后买通了狱卒对林二加重刑问,逼得林二承认奸情,又买通一群人证敲实了锦娘出轨的事实。

同时,韦简舜在调查中又发现了一个新的可以翻案的事实,锦娘与范大成亲时只有十七岁半,未满十八周岁,且锦娘自述并非自愿与范大成婚。

因为当年女进士符蘅抗婚案的影响,新婚姻律法规定,当事人若未满十八周岁,所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锦娘成婚时年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并非自愿,此段婚姻未曾生效,既然没有生效,范大就不算锦娘的丈夫,也不算在锦娘的“亲”里。

那么,所谓的杀亲罪加一等就不成立了,且锦娘有自首情节,自首后的自述与林二等人的新问询结果无较大出入,算得上有效自首,可以酌情减罪。

于是韦简舜按照新的证据链,原判锦娘流刑至地方苦役营服役十二年,念在锦娘杀人未遂加自首,酌情减罪,改判流放至苦役营服役十年。

推翻死刑是必须将新证据链与判决同时交付给省里与朝廷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的。

省里司法衙门如果采纳新的判决,那就相当于推翻了自己的第一次判决,死刑错判如果超过了原判的行刑时间,就算已经构成了重大案件的“冤假错案”标准。假如不是当年太子被册立,全国死刑的行刑时间都被推迟,锦娘就已经死了,按照原行刑时间便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司法事故”。

所以推翻初次判决,采纳韦简舜的证据链对省内司法衙门是相当不利的事情,等同于自扇嘴巴子,于是省内司法衙门便打算打回第三位知府韦简舜的判决结果。

但朝廷接到了新判决之后,大理寺与刑部方面进行研判觉得第二次判决更合理,大理寺方面受理此案的便是明弥。

既然根据新的合议维持了新判决,那么第一次判死刑的相关部门与官员就已经构成了“重大司法失误”的过失,都被补充记载在考成档案上。

尚昭因为不是初次判决直接决策者,便被忽略了。

但祝翾是非常较真的人,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了此案尚昭参与得也不少,第一次判决的大部分直接或间接证据链都是尚昭整理的,第一次相关证人的证词已经有了出入与矛盾,但尚昭并没有根据疑点重新问询。

锦娘的婚姻无效也不是很难发现的事实,但尚昭并没有做出举证,祝翾认为尚昭在此案问询上存在失职情节。

祝翾又认为虽然尚昭不是锦娘案的初次判决的裁定者,但证据链与证人问询环节都参与了,且这些证据链也影响了后来官员的判断,尚昭在任期间也在事实上构成了重大司法失误。

虽然此次升迁,主要考核的是尚昭在南六部的经历,但根据追溯原则,且司法是追溯终生的,祝翾认为尚昭因为这个新发现的司法重大失误,并没有达到真正的升迁标准。

于是祝翾在内部会议上提交了情节说明书,并对尚昭的升迁表达了反对意见。

寇玉相批准尚昭升迁时,虽然追溯到了再上一任知府表现,但因为尚昭并不是直接裁定者,寇玉相也没有仔细复盘尚昭知府期间关于此案的表现,便维持了原来的知府任期考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