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章 【锦娘之案】(第3/5页)
当时担任知府的尚昭其实并没有断完这个案子,在案子结果之前就升迁了,但她留下了断案意见文书与续任官员,一般情况下像此等杀人案子,续任官员因为不熟悉情况,便会参考上任知府期间的问询书等材料作为证据之一进行断案。
续任官员没有重新开庭审理,而是图省事,基本都按照尚昭审案期间的对当事人的问询与证据链进行直接定案。
尚昭断案时,锦娘曾经的恋人林二在拷打下承认自己与锦娘有了具体的婚外情,并且说了次数与地点,还有各方人证。
于是尚昭认为锦娘红杏出墙在前,又因为被范大发现有了杀人动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同时本朝判决认为杀亲者罪加一等,妻子、丈夫、儿女、父母、手足都属于“亲”的范畴。
尚昭按照各方证据认为应该给锦娘判死刑,但是正式判决书未下达,尚昭就被调任至南六部。
继任的知府直接以尚昭整理的证据链与意见书给锦娘判刑,正式下达了判决书。
锦娘上诉要求二审,便出现了两个说法相悖的观点,其一,锦娘说自己并没有与林二红杏出墙、真正越界,只是重逢之后与他说了几次话。
其二,锦娘自述自己杀夫不是因为“奸情”败漏怀恨范大,而是为了自保,范大打了自己之后明确威胁要杀了自己,她怕范大杀自己,所以才先下手为强。
第二任知府驳回了锦娘的两个观念,其一,林二在询问环节已经承认了与锦娘有了事实婚外情,并且有其他人证为佐,锦娘二审上诉并没有给出决定性的反驳证据。
其二,范大虽然确实说过要杀锦娘的威胁之语,在其后十几天内,并没有做出真正威胁锦娘生命的行为,可见范大说的要杀锦娘的话是气急败坏之语,并没有落实在行动上,锦娘的杀人举动并不是在生命安全受到迫害与威胁时不得不做出的合理自卫情节。
按律杀人未遂,若有自首上告情节,可以酌情减罪,锦娘虽然有自首情节,但具体细节与动机遮遮掩掩,与被出具的物证、人证都有出入,不算诚实自首,不列入减罪之等。
同时杀亲罪加一等,范大为锦娘丈夫,属于锦娘的“亲”,锦娘杀亲,虽然未遂,但可以按已遂论死。
于是第二位知府在锦娘二审上诉之后依旧下了死刑判决。
地方死刑应该送入省内再议,知府将判书交付上去,省里也是一样的看法,但当年立了储君,弘徽帝令当年所有死刑除了不可饶恕的叛逆罪外都推迟到来年再行刑。
被判了死刑的锦娘便多活了一年,也就是这一年迎来了案件转机。
第二任知府到第二年因为其他事被调任,锦娘案迎来了第三位知府。
第三位知府为祝翾的同年韦简舜,韦简舜翻完旧案相关文件,觉得锦娘案相关证据链没有完全闭合,这又是死刑案,韦简舜认为这更该谨慎,于是她上任之后便就证据链问题写了申请报告与省里,请求省里给予重审的权限。
但锦娘案早已定案定性,成为了板上钉钉的铁案,省里觉得没有驳回一审二审的合理缘由,所谓的证据链不足也只是韦简舜的个人推论,于是韦简舜的请求被驳回了,省里的官员也让她不要浪费司法资源。
结果这个档口,与锦娘产生婚外情的林二进行击鼓喊冤,要求官府重新审理锦娘案,林二说自己与锦娘并没有婚外情,只是正常聊天来往,之前承认婚外情是被狱卒屈打成招。案件直接关系人进行对已判决的证词请求翻供,就符合了重审的流程,即便省里也没有理由阻挠了,于是韦简舜抓住这个机会重新开庭再审。
韦简舜找来了之前证实锦娘出轨的人证,在缜密的问询下,发现人证们说法互相对不上,终于也有人证开始了新的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