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 说理与民主(第12/13页)

自由言论是民主的核心价值,但自由言论并不就等于民主。就民主与言论的关系而言,有两种不同的民主观。第一种是决策理论,它强调民主体现为明智的决策与投票,因此必须保障公民所需的信息、意见、观点及其传播过程,要保障的不只是个人权利,而且更是民主决策的集体过程。第二种是参与理论,重点不只是在于决策,而且在于什么才是让公民能自我实现的政治形式。这两种民主观的不同在于:第一,前者重在保护民主社群的讨论和协商,后者重在保护公民参与公共意见的权利;第二,前者认为,国家可以成为言论是否合适的中立仲裁者,后者则认为,国家对公共讨论和言论总是会有预设的立场,不可能中立,因此对政府干预应该特别警惕和戒备。

因此,自由言论辩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政府的作用和职能。正反两方都是依据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尽管没有一方赞同政府钳制公民言论,但各方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却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直接引用第一修正案,坚持政府或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个人的言论自由。第二种是全面理解第一修正案,强调个人言论自由是一种建立在与他人关系上的自由,因此不能排斥他人的批评自由。以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美国人同意后一种看法。一方面,由于言论的重要,必须坚持言论自由,不得压制;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言论重要,所以对言论不能不加理会,听之任之。所以,言论自由坚持的不是言论不容批评,而恰恰是言论必须认真对待批评。政府在运用批评权力时尤其应该特别小心,政府不能用“禁令”(censorship,书报审查)去管制公民自由,但应该以“督导”(censure,指责批评)去引导社会价值观,让公民社会自己发挥应有的道德判断和舆论作用。

五自由言论是公民教育,也是人文教育

无论是形成于公民社会,还是借助政府的督导,遵守和体现伦理规范的自由言论是公民自我训练和法治教育的结果,同时也发挥公民社会的教养陶冶和民智开启的作用。米克尔约翰把言论自由看作是公民教育的过程,他强调,言论自由不是随便什么人的自由,而是“自治的公民”的自由。由此,公民必须负责任地表达言论;而且,只有通过理性的倾听、明辨、选择,公民才有机会成为明智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成为民主所需的社会成员。米克尔约翰把受保护的言论扩展到其他非政治性表达,强调公民教育涵盖全面的人格、精神、教养和知识提升。这些对于认识公共领域、民主的日常方式、公共交流结构、协商民主等等都是必要的。关注公共交流和说理也要求对当下传媒的一些“自由言论”倾向(娱乐化、消费主义、色情暴力、流言八卦、名人传闻)有所思考和批评,因为它们对于民主自治、寻求真理、珍爱自由价值都有弊无益。

哲学家和从民主政治来强调自由言论的思想家们都很重视言论与话语伦理之间的紧密关系,说理的教育作用通过言语伦理来影响社会,使整个社会变得越来越文明,越来越有教养。密尔反对政府用法律干涉不当言论,主张所有言论的表达都应该被允许,但他非常重视公共话语的规范和教养,他称之为“公众讨论的真正的道德”。他认为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是极佳的示范,对哲学和人生的问题进行“否定性的讨论”(negative discussion),旨在说服那些不会思考,只是接受社会成见和陈腔滥调的人们。他还认为,话语者在表达自己看法时,态度要温和而有节制,不能越过公平讨论的范围,要注意自己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冒犯。不仅如此,还要特别注意另一种冒犯,那就是在说理中自欺欺人、诡辩、压制事实、错误论证、曲解对手的立场、谩骂、讥刺、人身攻击、从道德和人格上抹黑对手。密尔甚至认为,说理的方式要比坚持的立场更为重要,一方面,无论持有何种立场,都不可缺乏公正,也不可抱有恶劣、固执和不宽容的情绪;另一方面,只要对方能冷静分析、诚实说明,不夸大、不遮掩,就应该给予他应得的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