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 说理与民主(第11/13页)

美国最高法院对自由言论保持很大的宽容度,形成一种“基本权利原则”(fundamental freedoms doctrine),那就是,对于民主社会的运作和存在必不可少的公民权利必须得到严格的保护。这个原则在开始的时候并不起眼,但却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开始的时候出现在1938年大法官斯通(Harlan Stone)为卡罗琳制品公司(Carolene Products)案所写的第四个注释里,这个注释要求国会格外谨慎地对待与种族、主义、宗教、性别、言论自由有关的法规,以确保个人的公民权利。它特别注重保护自由和民主政治过程的完整性。由于这种完整性,限制任何一种局部的言论自由都有可能对整体的言论自由带来危害,侵犯任何一方面的公民权利都有可能造成连锁的侵害。正是这个小小的注释使得后来的最高法院对任何关于言论的立法和判决都特别谨慎,也形成今天美国政府对言论自由的特别宽松。

最高法院判决以非常宽松的定义来界定言论自由,这并不代表民众也都这么看待言论自由。事实上,言论自由是一个最富有争议的公共辩论主题,许多言论事件都曾引起过不同看法,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一些有争议的言论行为——如烧国旗抗议、饶舌音乐中的暴力和不良语言、暴力电玩游戏、色情出版物、裸体舞蹈等等——虽然合法,但都是公共辩论的争论热点。这些争论得益于广大公民参与的公共说理,使得人们对言论自由问题有越来越深入的思考。学校里学生的公共说理写作也常常以这类问题为议题,作为学习公共说理的练习。

在这样的公共说理中,不同观念之间的交锋并不是哲学或“观念的自由市场”意义上的寻求真理或真实。霍姆斯对言论与真理关系的著名解释是:“真理的最佳测试是思想本身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的力量……这就是我们宪法的理论……必须永远警戒对于意见表达加以检查的企图。”不同观念空间像自由市场竞争一样,能够产生真正的优胜产品,那就是“真理”。在一个意见多元的社会里,用这样的观点看待公共说理是不充分的,因为争论的结果与其说是大家都能认可的真理,还不如说是由于继续存在分歧而还有待更加深入讨论的一种准备。

在许多公共问题的争论上,人们有理由怀疑是否有所谓客观真理的存在,也有理由怀疑人类是否具有足以发现和完全把握真理的理性能力,同样也怀疑说理是否能排除理性之外的因素(商业利益、欲望、恐惧、偏见、仇恨)的影响。在“意见的自由市场”观中,公共说理只是被当成到达真理的手段。在狭隘的民主自治观中也有类似的看法,公共说理只是被当成形成和制定政府政策的手段或途径。但是,在公民自我实现和自我提升的民主自治观中,公共说理即使不能直接影响政府的政策,不能找到真理,自由言论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公共说理的自由言论应该成为一种目的,它的意义在于民主社会所不可缺少的讨论(deliberation),这种讨论是它本身的目的,那就是保持社会不同观念的思想活力与相互之间的激励和多元张力。

把言论自由看作具有整体意义的民主、自由价值的一部分,旨在强调,缺少了任何一种自由或者任何一种自由受到不当限制,自由便不能保持完整,甚至会逐渐丧失。杰出的美国导演米洛斯·福曼(Milo Forman,他也是影片《飞越疯人院》和《莫扎特》的导演)1996年拍摄了《性书大亨》(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影片主角莱里·弗林特(Larry Flynt)是经营色情杂志的出版商,福曼竟然为这样的人作言论自由之辩,引起社会的争论。福曼在一次访谈中说,他年轻时连走近色情杂志店都会有一种罪恶感,但这并不影响他对言论自由的坚持: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与他曾经失去自由的经历有关。他曾生活在纳粹占领的捷克斯洛伐克,童年时,他眼睁睁看着父母被纳粹从家里带走,自己躲在壁橱后的暗室里才躲过一劫,从此再也没有见过自己的父母。他深知自由的可贵,知道自由是一点一点地丧失的,以至荡然无存。自由是一个整体,人要么自由,要么不自由,任何一点自由的丧失都可能成为完全失去自由的开始。他拍摄《性书大亨》是为了让观众知道,被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定下来的这个至高无上的“自由”权利,是有代价的,必须因此容忍一些坏的东西混进来。允许这些东西存在,是在保护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福曼表现的自由言论观初看似乎极端,甚至荒谬无稽,但却包含着深意,正如莱里·弗林特自己所说,我是最低俗的,连我的自由都能尊重,你们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