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8/17页)
当只有一种说法时,我们有时候无从怀疑;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同的说法,尽管不一定是更准确的说法,也会使得我们用存疑的态度去看待第一种说法。这就是公共生活中应该允许并鼓励不同看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它使得有助于进一步思考的存疑成为可能。我们在评估公共说理中的事实证据时,经常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形。在说理中出具或接受一个事实证据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有没有与之矛盾或不符的其他事实证据,这叫检查证据,也叫考虑“反方意见”(counterargument),在图尔敏模式中,这被称为“反驳”(rebuttal)。(参见第三讲)
理由与“常识”和“知识”
说理是让人知道你对某件事情的“结论”(看法、主张和立场)与理由。结论中就可能有说理者想要让别人知道的与“知识”有关的东西(如“中国选拔制胜于西方选举领导人模式”)。这个知识的真实性、可靠性是需要证明的,所以要为结论提供“理由”。理由是以一些充分真实、确定和可靠的知识来证明结论所言不虚。理由部分是说理中知识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最需要检验知识可靠性的地方。
如果一个结论是不言自明的真理,那么它就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不言自明的结论经常是基于某种“直觉”或“直觉经验”的知识,是正常人都知道的事情。例如,黑夜再漫长,白昼也会再降临;一个事物的整体大于部分;没有饭吃会饿死(不是“营养性死亡”);等等。说理一般是指用话语推理(discursive reasoning)而非只是直觉(intuition)证明的看法或信念,在希腊语里叫dianoia,它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与直觉的直接理解(noesis)是有所区别的。凭直觉或直觉经验的感知可以用于说理,但它本身并不是说理。
直觉经验的知识经常被称为“常识”,是一种人生来就有的、无须经过解释就能明白的知识。直觉经验可能是不可靠或相互矛盾的,例如,一根直的筷子放在有水的玻璃杯里,看起来是弯的,魔术、特异功能都很善于制造常识幻觉;又例如,一个人的表面可能与实质不符(大奸若忠、大智若愚);一个人的直觉也可能与另一个人的直觉相互矛盾,例如,人们心目中恶魔般的人物,在他身旁工作人员眼里可能是善良可亲的人。因此,光凭直觉和印象判断事物是不足取的。
人们平时所说的“常识”基本上都是指知识性的常识。知识性的常识有两个不同的意思,一个是指人与生俱来、无须特别学习而得来的思维能力、判断力,或是众人接受、无须解释或论证的意见观念,这种直觉常识有的真实,有的不真实。常识的另一个意思是指社会中智力正常的普通人都应该有或会有的知识,即“普遍知识”(common knowledge),如生活常识、理财常识、政治常识、社会常识、科学常识等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直觉经验的和普通知识的常识可能是联系在一起的,例如,鱼翅燕窝营养丰富在中国是常识,在美国就不是。这种常识也是会随着环境改变而变化的。例如,以前的“皇帝是真命天子”“领袖永远英明伟大”,现在就很少有人将其当作可靠的常识。
在知识性的常识之外还有一种常识,那就是逻辑常识,它体现为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心理定式。例如,发生在前的为“因”,发生在后的为“果”;一件事情不能既发生过,又没有发生。在说理中,用理由来证明结论,属于说理的逻辑部分,然而,很少有人用完整的形式逻辑来进行说理。形式逻辑的说理基本上限于三段论证(演绎论证)。(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因此,连伟大的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大多数人用非形式逻辑也能很好地说理,而那些非形式逻辑也被称为“常识”。从来没有学习过说理的人也有逻辑常识,他们在说话时也会建立某种“因为”和“所以”的联系,当然,这种关系是否可靠、合理,则需要检验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