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10/17页)

比起日常经验或文化常识,逻辑常识则较难察觉。逻辑常识受制于普通人的思维定势或心理习惯,即使我们对它有所察觉,在说理时仍会受到一些不可靠和错误逻辑常识的影响而有所谬误。例如,常识逻辑是,敌人的敌人就是我的朋友,不坏就是好,不好就是坏,不革命就是反革命。这种思维方式看上去有些幼稚,其实在精英人士那里也不鲜见。例如,蒋介石训诫黄埔学生说:“古人云:‘不为圣贤,便为禽兽。’余更续数语曰:‘不为信徒,便为叛逆。’更进一言曰:‘不为同志,便为寇仇。’”在说理谬误分析中,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正是那些与常识思维定势有关的谬误,它们主要是一些非形式逻辑的谬误。(参见第七讲)

说理中的逻辑推理之所以会有谬误,往往与依赖于某种未加检验的思考习惯和心理定势有关。而且,逻辑的谬误经常还与不确实的知识同时发生,在一般人那里如此,在专家和专业人士那里也是如此,他们说话时可能看上去有根有据,但其实知识和逻辑都不可靠。例如,《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灿荣说,不久前他在德国参加第三届柏林工业论坛时,有欧洲学者称,以后的世界就是中国和美国的世界。金教授用“欧洲学者”的话来说出他自己的结论(主张):“未来世界属于中国和美国”,这在说理中是常见的,并无不妥。但是,这是一个需要用理由来证明才能成立的结论。有两个办法可以为这个结论提供理由,第一个办法是援用这位“欧洲学者”原来的理由,当然必须向读者介绍这位学者的姓名、专业特长、在哪里发表了这番高见等等。第二个办法是金教授自己提供理由。

如果没有理由,不管是谁的主张或看法,读者都有理由将其视为只有结论没有理由的武断之词。如果金教授自己认为“以后的世界就是中国和美国的世界”,而用某位“欧洲学者”(他心目中的“权威”)来作支持这个结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这就像一个小孩子在说,你爸爸是坏人,我爸爸说的。再了不起的权威也不能直接用作理由。这是因为,就算在专门领域里,你心目中的权威也不等于别人认可的权威,权威与权威的意见并不一样,有时还是相互冲突的。更何况,在公共说理的时候,听众是普通人,而不是专业人士,专门权威的名号再响亮,他们也可能听都没听说过,当然也就吓唬不了他们。普通人用自己的普通知识来衡量理由是否充分,在这样的知识范围里向他们提供直接支持结论的理由,那才是正确的说服方式。

专业人士并不总是可靠知识的来源。在公共说理中,他们对自己专业范围内的意见也并不都是正确的,普通人对专家们的意见需要有所检验,不能他们怎么说就跟着怎么相信。要做到这个,就少不了哲学家罗蒂所说的“文化扫盲”和“批判能力扫盲”。例如,2013年12月7日《环球时报》—环球网有题为 《吴庆宝:李某某案的受害人利用了法律》的报道说,“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认为,李天一案中,法律被人利用,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这几个人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这些听起来振振有词的专业分析其实是经不起普通人的常识或知识检验的。例如,吴庆宝说,“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人们凭常识就可以问,她还没有走掉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后来会被轮奸吗?又例如,吴庆宝说,“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人们凭常识会问,在中国举报有权势后台的犯罪者那么容易吗?谁不是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也就准备息事宁人呢?再说,在起诉或法律解决之前争取赔偿与和解,一般人都知道这是正常的要求。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会知道,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是先谋求庭外和解,不成功再行诉讼。存在这种制度或惯例,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和不滥用国家的司法和法庭资源。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吴庆宝怎么会不知道这个呢?还是他故意隐瞒欺骗?还有,吴庆宝说,受害者“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那么,人们凭常识会问,法律的漏洞是什么呢?中国的法律在哪里说不可以先谋求庭外和解,或者和解不成就不可以起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