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1926年补充(第4/17页)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空中队伍是不可能出现的,它实际的发展也只能是发自本能的、没有任何指导思想的零乱活动而已。
侦察机和轰炸机能从高空清楚侦察和投下物体,人们接受了它;而为了防御它所造成的损害,人们也接受了驱逐机。战争中的空中活动也就止步于此,没再前进一步。在整个战争中,空中力量的较量无非反复地相互侦察、轰炸、驱逐,有优势的一方比劣势的一方进行更多的侦察、轰炸、驱逐。航空兵就这样被地面部队控制,成为这些军队的服务兵。人们没有意识到,航空兵的战场在空中,而不是陆地上,这束缚了航空兵力量。人们也没有意识到,打破这种束缚航空兵将发挥出的巨大能量。虽然如此,当时的环境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航空兵的巨大价值,如果由真正懂得其价值的人来掌握它,有什么任务是它完成不了的呢?
一战没教会我们什么东西,而且它对航空兵的判断依据是错误的。显然,使用一个不了解的、随其任意发展的兵种,是不可能得出正确判断的。一战航空兵依据的是经验主义,没有指导原则,未来的战争中绝不能犯同样的错误了,我认为指出这一点比指出配属航空兵的缺点更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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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讲过,独立空军满足的两件条件:(1)最重要条件,即具有足以夺得制空权的实力;(2)必须条件,即在夺得制空权后仍保持实力,能利用它粉碎敌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抵抗。
我还讲过,如果制空权指的是自己的飞机能随意使用敌人不具备的权力,那么:(1)一支能夺得制空权的独立空军,即使它已没有多余力量再去粉碎敌人的精神和物质抵抗,它对赢得战争的胜利也是有巨大贡献的;(2)一支夺得制空权的独立空军,同时又有实力去粉碎敌人的抵抗,那么不管陆地情况如何,它都将取得巨大胜利。
这两个结论已经不再需要多费口舌去证明了,只要制空权的含义不改变,这两个结论就不会被推翻。
为了夺得制空权,即令敌人处于不能飞行的状态并保持自己的飞行能力,就必须摧毁敌人的一切飞行兵器,这只有通过摧毁它的飞行器而自己却能保存一部分完整无损的飞行器来实现。
利用制空权来粉碎敌人精神和物质上的抵抗,就必须保证在夺得制空权后仍能掌握足够数量的航空武器,能对敌人进行足够强大的攻击以粉碎它。
以上两条也是不需多言的,且毋庸置疑。
我们可以通过空中进攻去破坏敌人的飞行器,不管飞行器在空中还是陆地上,陆上或海上的力量都没办法对这种破坏给予任何有力的抗击。在夺得制空权后对敌人的陆地或海洋发动空中攻击,显然也只能由空中武器来执行,而陆海军对此同样束手无策。由此可以看到,在夺取制空权和发动空中进攻的战争中,独立空军可以被看作是被派去完成这个任务的空中力量,它在任何方面不应当也依靠不了陆军或海军。
这不是说为了共同的目的,独立空军不和陆军海军协同,只是说这种协同应由国家来部署,也不是说独立空军永远不能与陆海军直接合作,在特殊的作战行动中,它们也应该像陆军和海军互相合作一样,给予帮助支持。在夺取制空权后,领导国家全部武装力量的当局可能会认为,有必要指定独立空军或它的一部分放弃它的独立性,暂时为陆军或海军提供服务或协助,这种情况不可避免。
为了成功摧毁敌人的航空兵器,就必须克服敌人为抵抗这种摧毁行动而设置的种种困难,这时就将发生真正的空战,这场作战将持续到战争的最后关头。事实上,只要夺得了制空权,就意味着面对一个不能飞行的敌人,这样也就不会有空中作战了。一支独立空军在夺得了制空权后,它的行动必然将指向地面,这些行动对战局将起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作用,但它却不能被归为空中作战行动。因此,夺取制空权是独立空军承担的空中作战的唯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