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十五年前之国防论(第4/6页)
所谓简者何物乎?盖即制度中最后之一点精神是也。譬之种植也,择其一粒种,而置之风日适宜之地,而勤其朝夕灌溉之功,则不劳而其根自植,不此之务,或截其一枝而移接焉,或竟欲为整个之移植,其劳无艺,而枯萎乃日相续,中国之新法皆截枝之类也。
义务民兵制之种何在乎?曰,即所谓军事生活,与民事生活溶成一片是也。而其机括乃在教育,平时之军队,一教育机关也。平时之学校,亦一教育机关也。然则何以不在学校而在军队?军事上研究有若干点非在军队教育不可?军队中之体育与学校中之体育,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之射击与猎人之射击,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中之精神讲话,而移之于学校讲堂中,其不可能之要旨何在?如是种种分析之结果,而得最后之解决曰,各种教育,件件可于学校行之。唯大规模之群众运动与生活,非在军队编制之下,不能植其础。然学校固不能用军队之编制,而军队则固可以仿学校之办法。不惟办法,且并名义而可易也。故瑞士之常备军,不曰军队,而曰新兵学校。
是故欲立义务民兵之基础,其在中国只需简单明了之两律:
其第一律曰,自今以往,凡师范中学校之学生,非受过三年间共六个月(每年二个月)之军事教练者,不得毕业。
其第二律曰,自今以往,无专门学校以上毕业之文凭(已受过六个月军事教练者)不得为常备役之官。
无论今日学校若何之不完备,今日军队若何之不整顿,苟能将军队与学校之界限中,沟通一条道路。则民兵制之于将来自能逐步发达。此二基础不立,则虽有繁密之法律,恐亦无所用之也。
虽然上述之义,不过为国家将来之一种方针,以示:(l)护国义务非一部分专门人所能独占,尚当公之国民全体,(2)军事教育之精神,实能依健全之常识,而益增其度,云耳。至于目下事实上之国军建制法,则断不能以此自足,而其事之有待于吾人劳力者,正复绝大也。
此种事业,实有赖于军事上一种组织天才,在欧战之初年,将军伯鲁麦曾论英国之运命,当视其陆军卿吉青纳之组织天才以为定。彼以为英国拥广博之资源,其缺点乃在平时无适当之组织,以予观于中国,其事乃正复相类。而今后之有赖于此种天才者,其激切乃更无等。此种天才必具有左之三条件:
其一曰,大胆的创造力。凡制度之为事,最易蹈陈袭故。人民一旦习惯而骤欲易之,则每觉其扞格难通,务必恢复其原状以为快。即貌曰改革,其实所谓改革者,仍是一种因袭。而不知真正制度之原始,无一不自创造来也。
其二曰,致密的观察力。今日军队必合社会上各种力量而后成,决不能如古武士之独居孤堡,以自张其军。极端言之,彼对于社会上无论何事皆当用一番观察工夫,盖国家为一整个,军事组织又为一整个,牵一发则全身动也。
其三曰,彻底的行政能力。纵有方法而使弱者当其任,则效不见而信不能立。此在中国群众政治之下,而行政系统又极窳陋者,其为用尤属紧要也。
天才的立法家,可遇不可求。而吾人以其诚之力与智之光,则根据于国民全体的组织能力,而于将来民军组织之大纲,得其要领如左:
一、建制之主义——以自卫为根本原则,绝对排斥侵略主义。
二、编制之原则——军事区域之单位宜多,而各单位内之兵力(平时)宜少。
三、建设之顺序——以京汉铁道以西为总根据,逐渐东进以求设备完全。
今试依上文原则而立具体之方案如左:
凡军队别为三种。
一曰,干队 以十八万乃至二十万人为最大限。其任务:(一)为战时军队编成之骨干。(二)为平时国民军事教育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