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十五年前之国防论(第3/6页)
“各国现行军制中,其性质为国民的,其精神为民主政治的,则莫瑞士若也。
“所以然者,曰瑞士之军事生活,与民事生活溶成一片。其所以能溶成一片,则以其在营时间至少也,则以其征募非仅为地方的而为地段的也。则以其举无量数健全之市民而为‘地段部队’之组织也。虽然吾不欲举瑞制而直移植于法也。盖瑞制之于瑞士诚哉其为尽善尽美,若移植于法,则尚须若干之重要的修正,其修正之标准以适于法国国情为度。
“即以常备军教育论,瑞士之所谓幼年青年军事预备教育的习惯,法国则全然无之。此种习惯必也于不恃军队为侵掠之国家始能养成之。必也于不视军人为特别阶级之国家始能养成之。必也于仅以军队保护国民之独立及人类之正义之国家,始能养成之。法国国民若了解此义,则此习惯之于法国油然生矣。顾频年以来,法国之民主政治,法国之军事教育,皆不足以使法国国民了解此义,皆不足以使法国油然生此习惯。是故必假严重法律之规定,以代习惯之缺点而后可也。其在瑞士固已有此习惯也,固有之而且坚者也;有之且坚其法律尚规定之而不一任其习惯,而不一任其人民之自动。然则无之之法国,其可不亟设严重法律以策行之哉。一八七四年以来瑞士法律规定之曰:凡少年自十岁至初等小学毕业之年龄,无论其在小学与否,皆须以乡村政府之注意,而从事体育操练,以为服兵役之准备。
“瑞士之义务教育,至十四岁而止,故凡自十岁至十四岁者,皆当从事体育操练。以为服兵役之准备也。自初等小学校毕业至入新兵学校之年,即自十五岁至二十岁时,少年皆当继续此种体育操练,且自十八岁至二十岁尤当加入射击演习。据烈马翁(Lemant)之说,自十五岁至二十岁之体育操练,法律虽已规定其原则,而施行细则,至今尚未规定。是故军事预备教育之在瑞士自十岁至十四岁为强制的,自十五岁至二十岁为习惯的。即弱半在夫政府之监督,强半在夫国民之热心也。
“其在法国,若一任国民之热心,则有两重之危险。第一国民既无此种习惯,则对于军事预备教育之意义,自不十分了然,不了然则无兴味,无兴味则行之不力,而其事难于收效。第二行之即力矣,而以习惯不深,辨别不明,政治家往往借办此种体育团体,而牢笼煽惑其所属之少年,于是少年此及成年,或对内各依所亲,而入主出奴,以分党派。或对外而为好战复仇的行动。欲免去此两重危险,则一面须教育以新其内,一面须法律以齐其外。新其内者,王道无近功。齐其外者,治标之急务。故吾谓实行军事预备教育于法国,急宜严定法律以策其实行,并宜严定制裁以罚其行之不力。”
夫以中国好浅尝、重形式之习惯既如彼,而新制之久远扩大而难行又如此,卓莱氏欲移植于法,且不能不郑重再三。吾侪欲以之移植于中国,而不于中间得一过渡之要点,则亦唯是名词之变易,而于事实无当,吾思之,吾重思之,而得一着眼点之所在也。其点维何?曰执简御繁是也。
自近世盛谈法治,而欧洲诸国之繁密典章,日日输入于中国,强以负于窳陋腐败之行政系统上。是故动则烦民,而事仍不举。而作伪之风,乃相加迄以无已。若户口调查,若义务教育,若清理田赋等,皆是也。中国素以冗员闻,其实真正欲举一事,则行政官吏之数,当较现在加数倍。此又与上文养兵三百万之说相类矣。盖中国社会中最大缺乏者,实为组织能力。故无论何种新制度,必先得一种执简御繁法,而后新制度乃可望其有成也。
(按)吾之所谓组织云云者,盖兼时间空间而言。国家之事业,以百年计,而人类之事业,至多不过二十年三十年,前人之专业,非有后人继之,则必不能成。况军事以财政关系,其所以能以较少之费得较大之力者,全视乎时间上之腾挪,而中国行政之于此,则缺乏之甚者,此言时也。至于幅员之广大,风气之不同,交通之不便,则空间之阻塞为力,亦复不少,而所最感困难者,则尤在国家之无组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