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哪朝哪代都有催婚,淡定淡定(第14/16页)

到了宋朝,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在非正式场合偶然提出的。他自己并没有反复地大肆宣扬。朱熹呢,他自己一直是个地方官,没有在中央担任过职务,政治地位在那儿摆着,他提倡的也没有被政府承认和重视。还有更重要的一点,“程朱”的思想在宋朝的地位和影响力其实没多大。您想啊,宋朝的文人士大夫,那不是一个两个,是井喷,哪个人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凭什么就你们“程朱”说的就对?

比如你理学歧视女性,三从四德就圆满了,可人家司马光就说,女子可以读书。在宋朝,司马光的影响比你“程朱”大吧?

比如你理学反对改嫁,人家范仲淹的母亲就是改嫁的。他儿子纯祜早死,儿媳守寡。后来他的学生王陶丧妻,于是老师把自己的儿媳妇改嫁给学生了。范老爷子还立下家规,以后凡是家族中的女子改嫁,一律资助20贯到30贯。在宋朝,范仲淹这种地位的人,提倡支持女性改嫁,那社会影响力是当时的理学能匹敌的吗?

其实就是程颐自己,也没有做到遵守自己所说的。他的外甥女丧夫之后,他怕姐姐过度悲伤,就把外甥女接到家中,然后再让她嫁给他人。

那为什么程朱理学对妇女的束缚和压迫在历史上有那么大影响呢?其实那是宋朝之后的事情。元明两代,尤其是明代,一帮家伙把程朱理学拿出来一看,嘿,这个好啊,至理名言啊!于是大肆宣扬,发扬光大,程朱理学于是成为金科玉律了。

咱们把历史线索这么一捋顺,您现在明白了,程朱理学在宋朝,就是个发源,一支细流,当时没起多大作用,占不了主导地位。咱们还告诉您,宋朝女性的地位,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相对来说那是高的。比如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子和男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兄弟姐妹之间打架,兄弟把姐妹打伤了,轻则打板子,重则坐牢甚至流放;阻止女子改嫁也是被法律认为有罪的。

二、离婚与再嫁有法律保护

谈到改嫁,只能是离婚和丧夫之后的事儿。丧夫不用解释了,在宋朝,离婚分为三种形式:七出、义绝、和离。

七出就是咱们经常听说的休妻。妻子如果有这七种情况发生,丈夫有权力休妻:

1.无子:妻子到了50岁,而没有生出儿子,可以休妻。

2.淫泆:有婚外情,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公婆婆。

4.口舌:说闲话,搬弄是非。

5.盗窃:偷盗别家财物,或者拿不属于自己嫁妆的夫家财物借给或者送给别人。

6.嫉妒:不能和睦处理妻妾婢关系,扰乱家庭。

7.恶疾:患残疾。

以上七条,是丈夫可以休妻的理由。另外,宋朝法律也规定了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妻:

1.经持舅姑之丧不去。妻子在公婆去世后服过丧的,不得休妻。

2.娶时贱后贵不去。妻子在丈夫贫穷时嫁给他,丈夫富贵发达后不得休妻。

3.有所受无所归不去。如果妻子被休之后,没有生活来源,娘家也无人可依,不得休妻。

您看,这三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也阻止了类似“陈世美”之流的恶行。

宋朝夫妻离婚的第二种方式是义绝,法律规定也比较详细。简单来说,如果夫妻殴杀对方长辈和亲人,夫妻双方的长辈和亲人之间互相杀害,妻子和丈夫近亲通奸,妻子想要谋害丈夫等,这几种情况发生,官府会强制判决夫妻离婚。

夫妻离婚的第三种方式是和离。从字面您也能猜出来,就是和平分手。大家在一起总是驴唇不对马嘴,没有共同语言,只要双方自愿,可以离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丈夫等,做得实在不咋样,比如三年不归家,逼妻子为娼,犯罪流放外地的,妻子可以提出离婚。